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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人薪〔1985〕84號文對已取得博士、碩士學位的畢業研究生尚未明確職務前的工資待遇作了明確規定,但一些單位和學校反映,由于學位評定委員會的工作原因,部分博士、碩士學位研究生參加工作時,未能及時獲得學位證書,他們的工資待遇不好掌握,希望全國統一一下。經研究并征得勞動人事部同意,現補充規定如下:
博士、碩士畢業生凡已通過論文答辯,因培養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未能及時開會通過授予學位,而不能持學位證書報到參加工作的,到工作單位報到后,其工資待遇,未接到學位證書的博士生暫按基礎工資加職務工資之和82元發給(六類工資區,下同);未接到學位證書的碩士生暫按64元發給。待接到學位證書后,再按勞人薪〔1985〕84號文件規定的工資標準,從報到參加工作之日起補發工資的差額部分。
上述規定僅限于確因學位評定委員會工作原因未能及時獲得學位證書的攻讀學位的應屆畢業研究生。不包括因修改論文等原因推遲拿到學位證書的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