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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單位: 根據《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29號)第二十六條規定,現就調整我市2008年度工傷保險定期待遇標準通知如下: 一、調整對象 (一)2008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因工致殘被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且仍享受傷殘津貼的人員。 (二)2008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殘被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五級或六級,企業難以安排工作已按月發放傷殘津貼的傷殘職工。 (三)2008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職工符合供養條件的親屬。 二、調整項目 此次定期待遇調整項目有: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 三、調整標準 (一)傷殘津貼 傷殘等級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工傷人員在原享受傷殘津貼標準基礎上:一級每月增加163元;二級每月增加154元;三級每月增加145元;四級每月增加136元。 傷殘等級被鑒定為五級或六級并已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在其原享受傷殘津貼標準基礎上:五級每月增加123元;六級每月增加116元。 (二)生活護理費 工傷護理等級被評定為完全護理依賴、大部分護理依賴、部分護理依賴的,在原護理費標準的基礎上每月分別增加91元、73元、55元。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 工亡職工配偶的撫恤金在原基礎上每月增加73元;工亡職工其他供養親屬的撫恤金在原基礎上每月增加55元。 四、調整時間 此次定期待遇調整自2008年7月1日起實施。 五、江寧區、浦口區、六合區、溧水縣和高淳縣可依據本通知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相應辦法。 附表:工傷保險定期待遇調整情況表 二ОО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