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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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檔案服務機構的監督和管理,規范檔案服務行為,確保檔案服務質量,根據《福建省檔案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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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檔案服務機構及其檔案服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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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的檔案服務機構,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設立的從事檔案整理、保管、修裱、縮微、鑒定、評估、咨詢以及檔案數字化等服務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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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的檔案服務人員,是指在檔案服務機構中從事檔案整理、保管、修裱、縮微、鑒定、評估、咨詢以及檔案數字化等服務的相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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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縣以上檔案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服務機構的檔案服務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并在檔案服務人員的培訓、檔案業務與專業技術等方面為檔案服務機構提供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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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檔案服務機構與服務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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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設立檔案服務機構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設立企業性質的檔案服務機構依法向所在地縣以上工商行政部門登記;設立民辦非企業性質的檔案服務機構依法向所在地縣以上民政部門登記;設立事業性質的檔案服務機構依法向所在地縣以上編制部門的事業單位管理機構登記。并依法向縣以上檔案行政管理機構備案。 檔案服務機構變更名稱、場所、服務范圍、法定代表人以及停業、終止的,應當在變更或者終止服務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所在地縣以上檔案行政管理機構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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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市、縣(區)檔案行政管理機構,應當在每年的三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本行政區域內檔案服務機構的設立和開展檔案服務的情況,以書面的形式報送省檔案行政管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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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檔案服務機構開展檔案服務活動,不受行業和區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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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檔案服務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開展檔案服務。檔案服務機構可以從事下列檔案服務: (一)文件材料立卷與檔案整理服務; (二)檔案價值鑒定與評估服務; (三)檔案修裱、縮微、復制等技術服務; (四)檔案寄存與保管服務; (五)檔案編研服務; (六)檔案咨詢服務; (七)檔案數字化服務; (八)檔案用品與裝具服務; (九)其他檔案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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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檔案服務人員與服務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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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檔案服務機構開展文件材料立卷與檔案整理、檔案寄存與保管和檔案修裱、縮微、復制等技術服務的,應當配備具有相應的檔案專業知識和技能的檔案服務人員。 開展檔案數字化服務的,應當配備具有計算機和檔案專業知識、技能的檔案服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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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檔案服務機構開展檔案咨詢和檔案價值鑒定、評估服務的,應當配備不少于二名具有高、中級檔案專業技術職稱的檔案服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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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檔案服務機構的檔案服務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檔案業務規范和技術標準的要求。 (一)開展文件材料立卷與檔案整理服務的,應當符合有關文件材料整理的業務規范和標準的要求。 (二)開展檔案價值鑒定、評估服務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檔案價值鑒定、評估的原則和操作程序的要求,并按照有關規定出具相應的檔案價值鑒定、評估報告。 (三)開展檔案修裱、縮微、復制等技術服務的,應當符合有關技術規范與標準的要求。 (四)開展檔案寄存與保管服務的,應當配備適宜安全保管檔案的專門庫房,并配備防盜、防火、防有害生物等必要設施。 (五)開展檔案咨詢服務的,對委托人所咨詢的問題,要提供符合國家有關要求的咨詢意見或者咨詢報告。 (六)開展檔案數字化服務的,應當使用全省通用的符合國家和本省規范要求的檔案管理軟件以及技術規范與標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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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檔案價值鑒定和評估報告的內容,應當包含檔案價值鑒定和評估機構名稱、委托人名稱、鑒定評估的目的、方法和結論等,以及具有檔案價值鑒定和評估資格的檔案服務人員及檔案服務機構法定代表人的簽名,并加蓋檔案服務機構的印章。 檔案服務機構應在每件檔案價值鑒定、評估終結之日起三十日內,按規定的格式將檔案價值鑒定、評估報告抄送所在地縣以上檔案行政管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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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檔案服務機構不得提供虛假的檔案價值鑒定和評估報告,并保證所出具的檔案價值鑒定和評估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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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檔案服務機構的監督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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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檔案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規范業務活動,自覺接受檔案行政管理機構、注冊登記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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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檔案服務機構應當在其服務場所的明顯位置懸掛營業執照或者其他相關證書,公布檔案服務內容、服務規范、收費項目等事項,接受社會監督。 檔案服務機構的收費項目與標準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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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檔案服務機構接受委托人的委托開展檔案服務的,應當依法簽訂檔案服務合同。合同內容應當包括服務的標的、要求、期限、違約責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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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檔案服務機構及檔案服務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和其他公民的合法利益。 從事文件材料立卷與檔案整理、檔案價值鑒定與評估、檔案寄存與保管及檔案數字化等服務的,應當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披露或者公開檔案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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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縣以上檔案行政管理機構、注冊登記管理機關對檔案服務機構的檔案服務活動實施指導和監督管理,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依法檢查檔案服務機構開展檔案服務的質量情況; (二)依法檢查檔案服務機構的服務場所和保管檔案的庫房及其設施情況; (三)依法查閱或者要求檔案服務機構提供開展檔案服務的有關材料; (四)組織或者委托有關社會中介機構對檔案服務機構的業務水平、服務質量等情況進行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對檔案服務機構的檔案服務活動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檢查證件,及時記錄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并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名后歸檔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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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檔案服務機構的服務質量不符合國家檔案業務規范與標準要求的,縣以上檔案行政管理機構有權依法要求按照規定限期整改;情節嚴重,認為應當撤銷檔案服務機構登記的,可向相關管理部門建議撤銷其注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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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檔案服務機構的活動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由縣以上檔案行政管理機構、登記管理機關和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調查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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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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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本暫行辦法中所稱的委托人是指檔案服務機構服務的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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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具備檔案專業知識和技能,指從大、中專學校檔案專業畢業,或經過檔案專業知識的專門培訓并取得結業證書,或者從事檔案工作二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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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本暫行辦法自二00五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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