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和《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實施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10]49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頒布實施以來,各地高度重視,行動迅速,全省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實現了平穩有序轉續,切實維護了參保人員切身利益。為進一步優化省內養老保險關系轉續經辦流程,減少業務經辦環節,提高工作效率,現就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省內轉移接續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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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自2012年1月1日起,參保人員省內跨地區流動 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時,只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檔案,不再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和統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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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照《暫行辦法》和我省《實施意見》應當建立臨時繳費賬戶的人員,仍應按原規定建立臨時繳費賬戶,確認退休待遇地,并在跨地區流動就業或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時,辦理臨時繳費賬戶的轉移和資金劃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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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參保人員省內跨地區流動,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按照業務流程發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轉出地社保經辦機構2011年12月31日前已開具《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的,仍按原規定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和統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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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參保人員在省內辦理轉續后又跨省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由最后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暫行辦法》和我省《實施意見》等文件規定轉移相應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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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對因取消轉移資金造成當地基本養老保險負擔明顯加重的地區,省適當予以調劑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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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地應樹立全局意識,加強工作協調,采取切實措施,及時做好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的政策調整與經辦銜接工作,確保養老保險關系順暢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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