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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省直有關部門、原行業統籌企業、駐冀中央直屬軍工企業:
近來,一些單位不斷詢問從事特殊工種人員因病(非因工負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后因病退休如何減發待遇和原身份為臨時工一直從事特殊工種如何辦理退休,經研究,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職工在特殊工種崗位因病(非因工負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后辦理因病提前退休的,其基本養老金按省勞動保障廳《關于調整企業提前退休人員養老金計發辦法的通知》(冀勞社辦〔2001〕19號)規定減發待遇。提前退休減發待遇的年限按到達正常退休年齡的年限計算,同時按從事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增加待遇的規定,增發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曾從事特殊工種,但在非特殊工種崗位因病(非因工負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辦理因病提前退休的,不增發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二、一直在本單位工作的臨時工,從事有毒有害工種滿8年以上、從事高溫井下工種滿9年以上、從事特繁體力勞動工種滿10年以上,個人檔案記載清楚且實際繳費滿15年以上的,在達到國家規定的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年齡時,可按特殊工種辦理提前退休。 三、本通知與冀勞社〔2003〕26號文件一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