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qū)縣(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部新區(qū)社會保障局、萬盛經開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級企業(yè)主管部門,各控股(集團)公司: 在《勞動合同法》的實施過程中,部分區(qū)縣(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和企業(yè)就貫徹執(zhí)行有關工資、工作時間制度等規(guī)定提出了一些問題,現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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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加班加點工資計算基數和假期工資標準的問題 用人單位執(zhí)行《關于企業(yè)職工加班加點工資計算基數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渝勞社辦發(fā)〔2006〕124號),其職工加班加點工資計算基數和假期工資支付標準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生產經營正常、經濟效益增長的企業(yè),原則上不得以最低工資標準作為加班加點工資計算基數和假期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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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問題 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不一致的,適用最低工資標準時應當遵循有利于勞動者的原則,就高不就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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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關于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工資支付問題 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辦結解除勞動關系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手續(xù)時,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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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關于特殊工作時間制度審批及加班費計算問題 (一)關于特殊工作時間制度審批的適用范圍,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九條和原勞動部《關于印發(fā)〈關于企業(yè)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的通知》(勞部發(fā)〔1994〕503號)的適用范圍執(zhí)行,即“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yè)”。 (二)執(zhí)行特殊工作時間制度的工作時間和加班工資問題。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每天實際工作時間和每月工作天數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即每日工作8小時、每月工作20.83天)。按照《勞動部關于印發(fā)〈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勞部發(fā)〔1994〕489號)規(guī)定,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zhí)行加班工資規(guī)定,包括法定休假日上班的。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平均日工作時間和綜合計算周期內的工作天數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在綜合計算周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支付工資報酬。工作日是周休息日的,屬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是法定休假日的,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支付工資報酬。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超過36小時。 上述處理意見,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原《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工資等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渝勞社辦發(fā)〔2008〕65號)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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