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用人單位用工行為,維護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根據《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江蘇省勞動 保障廳《關于實施勞動合同書面報告制度的通知》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解除、終止、變更或者續簽勞動合同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書面報告的具體工作,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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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施時間 勞動合同書面報告制度及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計算機信息管理(以下簡稱信息管理)初始化工作自2005年7月1日起實施,初始化工作一般應于2005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日常書面報告工作一并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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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施范圍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含在泰的部省屬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解除、終止、變更或續簽勞動合同的,應當書面報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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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理部門 勞動合同書面報告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勞動關系的機構受理。部省屬用人單位以及跨省、跨設區的市的用人單位,書面報告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時還應書面報告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各市(區)用人單位應按隸屬關系分別書面報告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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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體實施辦法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為用人單位提供書面報告程序軟件(程序由用人單位從泰州勞動保障網免費下載或從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領取軟盤),程序名:泰州市勞動合同書面報告程序(以下簡稱序),由用人單位通過程序輸入勞動合同信息后以報送軟盤或U盤的方式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程序功能: 1、勞動合同書面報告初始化或日常報告的工具。 2、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日常管理的電子化臺帳。 (一)信息管理初始化 初始化階段,由用人單位負責對已經訂立并在有效合同期限內的勞動合同進行整理,通過程序輸入單位基本信息(單位名稱、單位性質、經濟類型、組織機構代碼證號等)和勞動合同情況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證號、合同起止日等)后將數據軟盤或U盤以及勞動合同相關資料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具體內容如下: 用人單位所需提供材料: 1、通過程序打印的單位基本信息表一份 2、軟盤或U盤上報勞動合同訂立情況報告表 3、勞動合同原件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勞動合同原件核對后打印勞動合同訂立情況表,由用人單位經辦人員簽字確認后將數據導入勞動合同書面報告數據庫,同時確定勞動合同編號存入用人單位軟盤或U盤。信息管理初始化人數以報告時點人數為準,初始化完成后,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有變化的按日常勞動合同書面報告程序進行訂立、解除、終止、變更或續簽書面報告手續。信息管理初始化工作采用二種方式:(1)用人單位主動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2)勞動保障部門執法檢查的工作人員到用人單位直接受理。 (二)日常勞動合同書面報告 用人單位應當自與勞動者訂立、解除、終止、變更或續簽勞動合同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新成立的用人單位在進行勞動合同書面報告時應先安裝程序,進行用人單位基本信息登記。 1、用人單位基本信息登記(已完成信息管理初始化的用人單位除外) 用人單位所需提供材料: (1)通過程序打印的單位基本信息表一份 (2)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社保登記證(核對后返回用人單位) 2.勞動合同變化情況登記 用人單位在增加或減少社會保險人員時,應先進行勞動合同訂立或解除、終止等情況書面報告。 (1) 勞動合同訂立 用人單位所需提供材料: a. 軟盤或U盤上報勞動合同訂立情況報告表 b. 勞動合同原件 (2) 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 用人單位所需提供材料: a. 軟盤或U盤上報勞動合同狀態變化情況報告表 b. 辦理退工、退休或死亡手續的其它資料 (3) 勞動合同內容變更 勞動合同中關于合同期類型、合同期限、服務期期限、是否有保守商業秘密條款以及是否有競業限制約定情況發生變化的需要進行書面報告。 用人單位所需提供材料: a.軟盤或U盤上報勞動合同內容變化情況報告表 b.合同變更協商意見書或變更通知書(原件)(核對后返回用人單位) (4) 勞動合同續簽 用人單位所需提供材料: a. 軟盤或U盤上報勞動合同狀態變化情況報告表 b. 續訂勞動合同書(核對后返回用人單位) (三)用人單位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書面報告勞動合同情況后應保存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打印并簽收的報告表,作為已按規定書面報告勞動合同情況的依據。 五、實施要求 為保證勞動合同書面報告制度正常有效地運行,適應勞動力的正常流動,勞動合同書面報告制度應當運用電子化報告方式,依托勞動合同計算機信息網絡平臺,實施動態管理。首先,必須做好勞動合同管理信息庫的初始化工作,同時啟動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日常書面報告工作。 在實行勞動合同書面報告制度同時實施集體合同審核的信息化管理,在信息管理初始化時,應同時將用人單位集體合同的基本信息登記進入信息系統。 用人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信息管理初始化工作,并將勞動合同書面報告作為單位勞動合同管理的一項日常工作按時報告。勞動合同書面報告制度是各地勞動監察日常巡查的必查項目,用人單位拒不履行勞動合同書面報告義務的,將依據《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的規定,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予以行政處罰。同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在傳播媒體上予以公布,并將有關情況告知相關管理部門。 本辦法從下發之日起執行,辦法中所涉及的相關政策和業務由市勞動工資處負責解釋并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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