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工作的意見
2007-10-24 省勞動保障廳 廣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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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文件: |
粵府辦〔2007〕91號
轉發省勞動保障廳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工作意見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省勞動保障廳《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工作的意見》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勞動保障廳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
內容: |
解決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問題,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關于建立基本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精神的重要內容,是解除被征地農民后顧之憂,維護其合法權益,有效解決“三農”問題的重要舉措。根據《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解決社會保障若干問題的意見》(粵發〔2007〕14號)精神,現就做好廣東省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基本原則
(一)繳費及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合理確定繳費基數和比例,使農民能繳得起費,待遇能保基本生活,基金能收支平衡。
(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扶持相結合的原則。
(三)權利和義務相統一的原則。個人多繳費多享受待遇,不繳費不享受待遇。
(四)低起點、廣覆蓋、多層次的原則。
(五)農村社會保險制度與城鎮社會保險制度雙軌運行,相互對接和逐步并軌的原則。
(六)按不同年齡段分別實行就業保障、養老保險和福利保障的原則。
二、保障對象
本意見所指征地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將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并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和個人依法給予補償和安置的法律行為。
本意見所指被征地農民是指征地時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在冊農業人口,包括城市規劃區內被征地農民和城市規劃區外被征地農民,即在城市規劃區內(含縣城、鎮政府所在地)因征地失去1/2以上農用地的人員;在城市規劃區外經征地后,被征地農戶人均耕地面積低于所在縣(市、區)農業人口人均耕地面積1/3的人員。 納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的具體名單,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由村委會報鎮(鄉)人民政府核準并公示7天后,報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三、保障方式
對被征地農民,按不同年齡段實行不同的保障方式。
(一)積極促進被征地農民就業。16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的被征地農民為培訓就業的重點對象。城市規劃區內的被征地農民,納入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和城鎮失業登記管理制度,享受與城鎮居民統一的公共就業服務和相關培訓扶持政策,就業后按規定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城市規劃區外的被征地農民中符合培訓準入條件的農村青年,統一納入“廣東省百萬農村青年技能培訓工程”和職業技能培訓就業計劃,開展實用性職業技能培訓,促使其向非農產業轉移和在城鎮穩定就業,就業后按規定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鼓勵被征地農民自謀職業或自主創業,在勞動年齡段內尚未就業且有就業愿望的,可享受促進就業再就業的相關扶持政策,并按自愿原則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
(二)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制度。年滿35周歲以上59周歲以下、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應當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時年滿60周歲的被征地農民,納入養老補助保障范圍,對其按月發放“老年生活津貼”直至終老。發放“老年生活津貼”所需資金,從依法批準提高的安置補助費和用于被征地農民的土地補償費中統一安排,兩項費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當地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符合領取“老年生活津貼”條件的,也可以由本人選擇以躉繳的方式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
四、賬戶規模與待遇水平
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規模依據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和我國60周歲以上人口的平均壽命確定,并與當地經濟發展和承受能力相適應。參保人員死亡后,其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本息可以由其繼承人繼承。基本養老金月標準,以我國60周歲以上人口的平均壽命為基礎,將個人賬戶本金和收益總額按月分攤確定,應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各地可以根據預定的待遇標準推算出相應的繳費水平。
“老年生活津貼”標準應與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規定的集體經濟為個人繳納的費用和當地政府給予個人補助的標準之和大體相當。基本養老金計算辦法要簡明易懂。基本養老金和“老年生活津貼”按月發放,直至終老。
五、費用分擔與資金來源
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應堅持以支定收、自求平衡,按照政府、集體、個人三方合理負擔的原則籌集費用,個人按一定比例繳納,其余部分由集體繳納和當地政府補助。其中,個人領取的征地安置補償費、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分配收益、集體經濟股權分紅等應優先用于繳納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個人部分,以上收入不足以抵繳的,也可以用個人的其他收入繳納。集體承擔部分由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從征地補償費和規定比例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收益或集體資產經營收益中列支。政府補助部分,可以從當地政府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中安排。
六、領取條件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年滿60周歲且繳費累計達15年的,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可由個人選擇延繳5年或10年至滿15年以上,或以躉繳方式一次性繳納由本人和集體應繳納的5年或10年費用后,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也可以由個人選擇不再繼續繳費,按個人賬戶余額除以全國60周歲以上人口平均壽命,按月發放基本養老金,直至個人賬戶發完為止。
七、基金征收和管理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的征收機構由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確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為每位參保者建立個人賬戶。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納入財政專戶管理,與城鎮社會保險基金分設賬戶,單獨管理,專款專用,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擠占挪用。各級財政、審計部門依法對基金收支情況進行監督。
八、統籌方式與主管部門
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原則上實行縣(市、區)級統籌,各地要抓緊研究制訂逐步實行市級統籌的具體辦法,積極推進市級統籌。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管理工作由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負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具體經辦工作。
九、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關系和銜接
隨著經濟發展和城鎮化水平的提高,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可在條件成熟時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整合為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后在城鎮實現就業的,應按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但不得同時參加兩種養老保險。已按當地規定參加村(居)委會干部養老保險的人員,也可自愿選擇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但不得同時參加兩種養老保險。在全部繳費期間的不同時段,分別參加了城鎮職工或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以下簡稱“兩種養老保險”),區別參保情況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參保人員同時符合“兩種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由“兩種養老保險”分別按規定發放養老保險金;只符合一種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按該養老保險規定領取養老保險金,另一種則一次性退回個人賬戶本金及收益,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二)不符合享受“兩種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員,可由本人選擇保留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賬戶,繼續繳費達15年后,按月領取養老保險金;或選擇不再繼續繳費,只按個人賬戶總額除以全國60周歲以上人口平均壽命,按月發放養老保險金,直至個人賬戶發完為止。
十、風險準備
為確保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和防范應對支付風險,各地可根據實際,按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當年征收總額的一定比例,建立地方統籌準備金,用于解決年度待遇調整的支出和承擔長壽風險。地方統籌準備金的設立,按照“誰統籌、誰設立”的原則,由統籌地區同級政府決定,所需資金從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中統籌安排。當地方統籌準備金積累額達到上年征收總額的20%時,當年可不再注入準備金;當地方統籌準備金積累額低于上年征收總額的10%時,可再注入準備金。
十一、實施要求
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制度是農民養老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建立全省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制度的基礎上,經濟發達地區要全面建立農民養老保障制度;較發達地區要選擇條件具備的縣(市、區)開展試點,逐步建立農民養老保障制度;欠發達地區要選擇有條件的鎮(鄉),探索建立農民養老保障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做好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工作,主要領導要親自過問,分管領導要具體抓,確保必要的人員和工作經費。原已出臺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實施辦法或已開展有關工作的地方,要根據本意見精神進行規范和完善;尚未出臺實施辦法的地方,要結合實際,根據本意見精神制訂實施辦法并報省勞動保障廳備案。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大宣傳力度,廣泛動員被征地農民積極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要及時研究和解決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總結經驗,完善制度。各級勞動保障、國土資源、財政、地稅、農業、建設等部門,要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層層落實責任制,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確保將所有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都納入基本養老保障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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