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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市屬企業各主管部門,各有關企業: 為了做好2006年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以下簡稱工效掛鉤)工作,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據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關于做好2006年企業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工作的通知》(浙勞社勞薪〔2006〕92號)精神,各地要繼續做好工效掛鉤工作,指導、督促企業完善工資增長與經濟效益增長相聯系的機制,使企業工資總額和工資水平增長與經濟效益增長保持合理關系。 二、凡符合條件實行工效掛鉤的企業,其2006年工效掛鉤基數和清算由同級勞動保障局和財政局共同審核后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原市屬企業工效掛鉤基數和清算仍由市勞動保障局和市財政局審核。 稅務機關年終按“兩低于”和實際發放原則審核后,企業可按規定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三、實行工效掛鉤企業的工資基數和利潤基數原則上以上年工效掛鉤清算實績數為基數。對2005年清算利潤與審計利潤有差異的,取上述兩者中利潤較大數,作為2006年核定企業利潤基數。 四、工效掛鉤企業原則上實行增人不增資,減人不減資。對當年招收錄用的大中專、技校畢業生和復轉退役軍人,當年發生的工資額按實單列,次年調整工效掛鉤基數。 五、要加強對工效掛鉤企業工資總額的管理。企業按核定的工效掛鉤辦法提取的工資總額超過實際發放的工資額部分,不得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超過部分用于建立工資儲備基金,在以后年度實際發放時,經稅務機關審核,在實際發放年度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六、實行工效掛鉤的市屬企業在2006年8月31日前將《2006年企業工效掛鉤基數核定表》(見附件1)報市勞動保障局和市財政局核定。 七、全市實行工效掛鉤辦法的企業,都要對2005年實施工效掛鉤情況進行自查,內容包括:掛鉤經濟效益指標完成情況;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工效掛鉤企業工資總額提取、使用、結余情況;在崗職工人數及年平均工資水平情況;企業經營者工資內外收入情況等。所有實行工效掛鉤辦法的市屬企業,應按照本通知要求,認真開展工效掛鉤自查工作,于2006年8月31日前將自查情況分別報市勞動保障局和市財政局。 八、各地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稅務部門參照本通知的有關精神,并結合當地實際,嚴格執行工效掛鉤政策,切實做好2006年企業工效掛鉤工作及2005年企業工效掛鉤自查工作,保證工資分配工作順利進行。 附件:1.2006年企業工效掛鉤基數核定表 2.2006年工效掛鉤企業工資總額清算表 寧波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寧波市財政局 寧波市國家稅務局 寧波市地方稅務局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