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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多渠道籌集資金,對勞動者在因年老、失業、患病、工傷、生育而減少勞動收入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經濟補償,使其能夠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共濟性、普遍性和福利性及其唯一性等特點,他是區別于其它商業性保險的主要特征,因此,社會保險不能雙重參保,更不能雙重享受待遇(包括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 當前在完善社會保險現代化管理手段過程中,通過計算機數據整合清理,發現個別勞動者參加了雙重的社會保險、重復繳費和退休職工在不同地區或單位享受了雙重的退休金等問題,對此類問題特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一、對以前已經形成的雙重參加養老保險的在職人員和雙重享受退休待遇的退休人員,必須廢除掉一份養老保險關系,只能保留其一份養老保險關系。 二、對雙重參加養老保險和雙重繳費的在職人員,要根據本人意愿保留其中一份養老保險關系,同時廢除另一份養老保險關系。已廢除的養老保險關系,屬于個人繳費本息,一次性返還給本人后消除信息。 三、對雙重參加養老保險和雙重繳費的參保人員已經辦理退休,并享受雙重養老金的,要通知其本人,根據本人意愿保留其中一份養老審批手續和養老保險待遇,同時必須追回和廢除重復發給的另一份養老金待遇和審批手續。在廢除退休審批手續同時,要對其退休前重復繳費部分的個人繳費本息一次性返還其本人。 四、對既享受退休費又享受遺屬生活費的退休人員,必須從享受養老金之月起如數扣回所發給的遺屬生活費,同時廢除其遺屬審批手續。 五、2005年4月30日以后如再發生雙重享受社會保險金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并按照有關規定處罰。 六、清理雙重參保人員的工作,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 二OO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