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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內政發[2006]3號)有關精神,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為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繳費比例為2 0%。為了保持新老政策平穩過渡,2006年3月14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內政辦字〔2006〕72號)明確繳費基數實行3年過渡期。鑒于我區城鎮在崗職工工資增長較快,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繳費難度較大的實際,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對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問題調整如下: 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過渡期調整為5年。2007年按不低于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7 0%為基數繳費,2008年將繳費基數調整為不低于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80%,2010年將繳費基數調整為不低于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90%,2011年以后一律以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