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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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我市機關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調配工作,使之更好地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共云南省委辦公廳、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云南省機關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調配工作暫行規定〉的通知》(云辦發〔2001〕22號)精神,結合昆明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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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暫行規定適用于昆明市各級機關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含非國有單位)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調配。 引進高層次人才涉及調配工作的有關政策,按市委、市政府《關于引進高層次人才的實施意見》(昆發〔2000〕10號)和本暫行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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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調配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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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調配工作以鄧小平同志人事人才理論和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干部路線,認真貫徹黨管干部的原則、干部隊伍“四化”方針和德才兼備的用人標準,堅持為經濟建設服務,為各項社會事業發展服務,努力做到知人善任、用其所長、調配合理、使用得當,充分調動各類人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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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調配工作以工作需要為主,適當照顧個人的實際困難。鼓勵和支持各類人員到邊遠縣區、基層單位、生產第一線和艱苦行業工作。保證生產經營單位用人需求,控制財政撥款單位的人員增長,鼓勵引進高層次人才,做好政策性安置工作。 人員調動必須在編制定員內進行,機關、事業單位不得突破編制定員和增人計劃調入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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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調配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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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因工作需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調動: (一)國家公務員轉任、輪換以及從企事業單位調入機關擔任副縣級以上領導或者非領導職務; (二)企事業單位調整配備領導班子需調入的書記、廠長、經理和院所長; (三)國家和省、市級重點工程項目、重大科技攻關項目、新增設或需加強部門需要補充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四)企事業單位急需補充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除補充高層次人才外,一般不從企業單位選調; (五)引進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我市緊缺急需并且本人具有特殊專長和專門技能的人員。引進的重點對象是具有碩士以上學位或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 (六)經市級組織、人事部門批準,面向社會公開招聘、擇優選調的人員; (七)確因工作需要的其他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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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解決夫妻兩地分居的調動,應本著就生活基礎所在地一方、鼓勵就下不就上的原則;對符合流向的,不受婚齡、年齡、分居時間的限制。 對確需調入昆明市五華、盤龍、官渡、西山區(以下簡稱四區)的,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夫妻分居時間在三年以上,被調人工作時間滿五年以上; (二)夫妻年齡相加滿60周歲; (三)夫妻一方年齡滿35周歲; (四)夫妻一方有嚴重病殘、生活不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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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夫妻雙方戶口在昆明市四區,確需照顧家庭困難,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調一名子女到昆明市四區工作: (一)家庭有特殊困難或夫妻一方有嚴重病殘,生活不能自理,身邊無子女的; (二)夫妻雙方均年滿50周歲或一方年滿55周歲,身邊無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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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獲得全國勞動模范、省部級勞動模范榮譽稱號和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其家庭確有困難的,優先解決,調動條件可適當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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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凡屬下列政策性、指令性安置的人員,各單位必須無條件地接收安置: (一)中央、省、市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布置安排的人員; (二)符合隨軍條件的軍隊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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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在試用期間的新參加工作人員,或者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處理的人員,不得調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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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調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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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調配的具體工作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因工作需要,經組織決定調動的,在征求被調人員的意見后,由調出、調入單位進行商調,按管理權限報主管部門審核批準; (二)個人要求調動的,應向其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單位集體討論同意后,按管理權限報主管部門審核批準; (三)把競爭機制引入調配工作,各單位補充職位(崗位)空缺,應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逐步做到面向社會公開招聘、擇優選調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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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調配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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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辦理調動手續時,由調出單位組織、人事部門認真如實地填寫《干部調動審批表》或《昆明市引進人才審批表》,由調入單位根據調動理由附專題報告和有關材料: (一)屬于工作需要及引進人才調入的,應附擬調入人員學歷證書、專業技術職稱證書以及考核材料; (二)以解決夫妻分居為理由調入的,應附結婚證、配偶戶口及單位證明; (三)以照顧家庭困難為理由調入的,須附其父母戶口、家庭成員情況及有關單位出具的證明; (四)屬于照顧隨軍家屬調入的,須附部隊師(旅)級以上政治機關批準隨軍的材料。 調動材料由調入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后,按管理權限上報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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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調配權限和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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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調配工作的審批權限。市委組織部負責市管干部、市屬黨群系統和人大、政協機關、民主黨派、有關人民團體以及法院、檢察院的人員調配工作,市人事局負責同級組織部門管理范圍以外的人員調配工作。 (一)從省外、本省地州市縣、市屬四區以外的十縣(市)區調入昆明市四區,昆明市四區內從企業單位調入事業單位、企事業單位調入機關,或者機關、事業單位之間調動的,由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審批辦理調動手續; (二)昆明市四區內,從機關調入企事業單位,事業單位調入企業單位,或企業單位之間調動的,由調出、調入區委組織部、區人事局或主管部門審批辦理調動手續; (三)調出市屬單位的副縣級以上領導干部、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人員和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分別由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審批,其他人員由縣(市)區委組織部、人事局或者主管部門審批; (四)從省外、本省地州市縣、昆明市四區調往市屬其他十縣(市)區,以及在十縣(市)區之間調動的,由縣(市)區委組織部或人事局審批辦理調動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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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調配工作紀律: (一)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認真做好人員調配工作,嚴格執行有關政策規定,并按照政務公開的要求,實行政策條件、審批程序、審批結果公開,自覺接受群眾監督; (二)各級黨委、政府要進一步加強領導和管理,嚴肅干部人事工作紀律,確保調配工作的順利進行。人員調動要經組織、人事部門認真考核考察和審查把關,堅持集體討論決定,按照管理權限審批。建立健全規章制度,防止和克服各類不正之風的產生,并執行有關回避的規定。申報調動材料要如實反映情況,不得弄虛作假,違者一經發現,取消調動資格,并追究當事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 (三)從事調配工作的人員,必須遵守調配紀律和有關廉潔從政的規定,堅持原則,公道正派,依法辦事,并按國家公務員輪崗規定實行定期輪崗。違反調配工作紀律的,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四)各級組織、人事、機構編制和紀檢監察等部門要在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完善制度,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嚴肅查處干部調配工作中的違紀違法行為,確保調配工作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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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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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市屬縣(市)區可根據本暫行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訂具體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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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本暫行規定由中共昆明市委組織部、昆明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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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我市原有關規定與本暫行規定不一致的,以本暫行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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