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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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范集體合同審查行為,依法對集體合同進行管理,根據《集體合同規定》,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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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對在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的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協商簽訂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進行審查,適用本辦法。 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由廣西審查的中央駐桂企業,依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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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審查實行屬地管理。駐邕中區直用人單位,由自治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審查,其他用人單位按現行管理權限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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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集體合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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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簽訂或變更后,應當自雙方首席代表簽字之日起10日內,由用人單位一方將文本一式三份及以下相關說明材料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 (一)用人單位基本情況;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基層工會社團法人法定代表人證書復印件;未建立工會社團的,提供職工方首席代表推選產生過程的證明材料; (四)雙方首席代表身份證復印件、職工方首席代表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首席代表不是企業、工會法定代表人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五)雙方協商代表名單; (六)協商過程,包括討論記錄、表決結果以及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集體合同草案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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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到報送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及有關材料后,應當進行檢查驗收。對不符合第四條規定的,應當及時告知報送單位,在7日內補正;符合規定的,應當辦理登記手續,并以書面形式將受理時間告知報送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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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集體合同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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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定的集體合同管理機構對報送審查的集體合同,要指定專人就集體合同協商雙方的主體資格、簽訂集體合同協商程序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進行初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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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經初審合格后的集體合同,集體合同管理機構對集體合同條款進行專審,對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有異議的,制作《集體合同審查意見書》,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領導簽字后,應當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5日內將《集體合同審查意見書》(附件一)送達雙方協商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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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集體合同雙方當事人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有異議的審查意見,應當進行協商,對原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進行修改或重新簽訂,經雙方首席代表簽字之日起10日內,由用人單位一方將文本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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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報送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進行審查無異議的,應制作《集體合同審查結論通知書》(附件二)送達雙方協商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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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集體合同審查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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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主體資格審查。主要包括企業法人資格、工會社團法人資格、雙方協商代表資格、雙方委托的協商代表是否超過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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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協商程序審查。主要包括簽訂集體合同是否經過集體協商、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表決結果是否符合法定條件、代表簽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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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內容審查。主要包括合同條款是否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地方法規、規章的規定相抵觸,合同條款是否顯失公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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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集體合同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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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正式受理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自第16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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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正式受理文本之日起15日內對集體合同提出異議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集體合同審查結論通知書》中確認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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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生效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應當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協商代表及時以適當方式向本方全體人員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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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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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生效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要填寫《集體合同審查情況登記表》(附件三),進行登記備案,實行動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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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對生效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協商雙方各存檔一份,并由職工代表一方報送一份上級工會組織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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