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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于是否受理職業病患者文賢倫工傷認定申請等問題的緊急請示》(津勞社文〔2008〕88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根據《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工傷認定有關問題的通知》(渝勞社辦發〔2006〕208號)規定,勞動者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自職業病診斷確診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申請人應當提交受到職業傷害過程中與所在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證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應書面向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上認定的用人單位告知申請人的職業病診斷結論,并要求用人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就申請者的工傷認定進行舉證。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舉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者提供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進行工傷認定,并以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上認定的用人單位為工傷責任單位。 請你局嚴格按照規定執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