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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級市勞動保障局、人事局、財政局,各有關事業單位: 根據市人事局等五部門《廣州市貫徹〈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的實施意見》(穗人發〔2004〕30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規定:從2004年1月1日起,未參加失業保險的事業單位及個人應當參加失業保險,F就我市事業單位參加失業保險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事業單位中除參照、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人員外,都應當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失業保險條例》、《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和《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到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登記參加失業保險,按時申報并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各單位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屬下事業單位做好相關工作。 二、尚未參加失業保險的事業單位務必在2004年12月24 日之前完成參保登記手續,逾期辦理的,依法對責任人予以處罰。單位逾期拒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按規定加收滯納金。因單位不參加失業保險導致失業人員不能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由單位按規定給予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