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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清遠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四部門《關于貫徹落實省政府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業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實施辦法》(清人社發〔2012〕175號)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我市2011年度社會保險費征繳基數和比例的函》(清人社函〔2011〕93號)、《關于我市2012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函》(清人社函〔2012〕116號)等有關規定,現就我市2012年度(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和繳費費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保險五個險種的繳費基數維持2011年度標準不變 (一)各參保單位按參保人月應稅工資、薪金收入申報基本養老保險。月應稅工資、薪金收入高于全省2010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363元)300%的,以10089元為繳費基數;低于全省2009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30元)60%的,以1818元為繳費基數。 (二)各參保單位按在職參保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申報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高于全省2010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363元)300%的,以10089元為繳費基數;低于全市2010年度企業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248元)的,以2248元為繳費基數。 (三)工傷、失業、生育保險按全市2010年度企業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248元)為繳費基數。 二、城鎮職工補充醫療保險調整為以2007年我市企業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613元為繳費基數。 三、適當降低企業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費率 自2012年7月起至2012年12月止,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費率由6.5%下調為5.85%,工傷保險單位繳費費率由1%下調為0.95%。2013年1月起,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單位繳費費率恢復按2011年標準執行。 四、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基數和繳費費率維持2011年度標準不變。 五、各繳費單位申報的職工繳費工資必須向全體參保職工公布并由個人確認,任何單位不得少報、瞞報投保人數及繳費工資。 六、2012年7月后向地稅機關申報繳費的時間、地點、流程不變。 七、如需進一步了解詳情,請登陸清遠市地方稅務局網站(網址:http://www.gdqyds.gov.cn)或撥打咨詢電話(市地稅局:12366-2)。 特此通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