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的規定,認證機構開展認證活動應具有10名以上相應領域的專職認證人員。為指導各機構準確掌握專職認證人員的條件,督促機構持續符合認證機構設立的法定條件,加強認證人員隊伍建設,鼓勵認證機構向規模化和專業化發展,現將認證機構在自愿性認證領域專職認證人員條件和相關要求進一步明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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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職認證人員條件 1、具有相應的職業資格。從事管理體系認證和服務認證的,專職認證人員應是國家注冊級別審核員;從事產品認證的,專職認證人員應是國家注冊級別檢查員。對于尚未建立注冊制度的認證領域,專職認證審核員和檢查員的資格應符合國家認監委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2、屬于認證機構正式職員。應與認證機構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須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種類限于一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得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3、年齡不超過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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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認證機構正式職員認定 1、認證機構與認證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和按照合同約定及國家有關規定為認證人員辦理社會保險手續的憑證是正式職員的證明。 2、國有事業單位或由事業單位投資設立的認證機構中未實行勞動合同制的事業單位編制內的專職認證人員,以主管人事部門出具的在編證明作為是正式職員的證明。 3、非中國內地居民以寫明工作單位為所服務認證機構的《臺港澳人員就業證》或《外國人就業證》作為正式職員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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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領域的劃分 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良好生產規范、信息安全管理體系、能源管理體系等每個大類管理體系認證各為一個領域,服務認證和產品認證各為一個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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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定領域的專門要求 國家認監委對特定領域專職認證人員數量有專業或等級比例要求的,認證機構在滿足每個認證領域有10名以上專職認證人員基礎上應同時滿足相應的人員數量和比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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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作要求 1、請各認證機構自查已獲批準開展認證的領域的專職認證人員數量是否符合規定且專職認證人員是否符合專職條件。 2、機構自查中發現專職認證人員數量不足的,應及時補足;專職認證人員不符合專職條件的,應予以糾正,在《認證機構管理辦法》頒布實施后仍不能糾正的,應向國家認監委提出停止開展相關領域認證業務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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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國家認監委將加強對認證機構持續滿足法定條件的行政監督。自本通知發出之日起,國家認監委審核辦理認證機構增加業務范圍、設立分支機構、延續認證機構批準書等申請事項時,將按本通知確定的專職認證人員條件進行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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