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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根據《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號,以下簡稱《條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執行〈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浙政發〔2003〕49號),結合我市實際,現制定如下意見: 一、參保范圍 失業保險的參保范圍為《條例》規定的參保單位和職工,無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也應參加失業保險。 二、基金統籌 失業保險基金由市區、各縣(市)分別統籌。蕭山區、余杭區暫時作為單獨的統籌地區進行統籌。 三、繳費基數的確定 (一)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本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作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基數,國家機關以本單位勞動合同制職工工資總額作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基數。 (二)暫時難以確定工資總額的企業、城鎮個體工商戶,其單位及其職工的失業保險費繳費基數,一律按統籌地區上年度企業平均工資水平的100%確定。 (三)統籌地區實行社會保險費集中征繳的,以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作為失業保險費的繳費基數。 四、失業保險待遇標準 (一)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金標準根據統籌地區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70%確定。 (二)醫療補助金。 1、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應按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2、失業人員在辦理失業登記時,已經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應提供參保憑證,經辦機構核實后,按照其每個月失業保險金的10%享受失業人員醫療補助金;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按照其每個月失業保險金的5%享受失業人員醫療補助金。 3、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新參加或退出基本醫療保險的,應當在7日內告知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市醫保經辦機構提供的參加及退出基本醫療保險名單,經核實后從次月起增發或減發其5%的醫療補助金。 4、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因患病到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住院,負擔醫療費確有困難的,本人或其親屬可以自出院之日起3個月內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核實后,按其住院醫療費總額的50%給予一次性醫療費補助,累計補助限額為8000元。醫療費補助范圍按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5、失業人員在非統籌地區住院治療的,其醫療費用不予補助。失業人員因特殊原因,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在非統籌地區住院治療的,醫療費補助范圍參照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6、失業人員申請醫療補助時,需提供住院醫療費收據(原件)及收費清單、出院證明、本人身份證、失業證等資料。 (三)促進再就業補貼。 促進再就業補貼主要用于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失業人員的職業介紹、職業培訓、檔案管理等補貼。上述補貼在當年征繳的失業保險費總額的20%以內按實列支。具體支付項目、標準和操作辦法由市勞動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制定。 (四)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統籌地區企業在職職工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標準,對其家屬一次性發給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其家屬應當在失業人員死亡之日起30日內,持本人身份證、與失業人員的關系證明、失業人員的死亡證明及失業證,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領手續。 (五)農民合同制職工一次性生活補助。 1、農民合同制職工一次性生活補助標準按照相同繳費時間的城鎮職工失業保險金(不包括醫療補助金)總額的40%確定。用人單位與農民合同制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后,應在7日內將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文件、勞動合同復印件、《農民合同制職工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申請表》報送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按規定對農民合同制職工發放一次性生活補助金。農民合同制職工應在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60日內辦理領取手續。 2、農民合同制職工戶籍轉為非農后失業的,其享受待遇期限應分段計算并相加。即戶籍轉為非農前,按相同繳費時間的城鎮職工失業保險待遇期限的40%計算,余數不滿1個月的,按照1個月計算;戶籍轉為非農后,從本人繳納失業保險費之月起,按城鎮職工失業保險待遇的有關規定計算。相加后的享受期限最長為24個月。 五、關于失業保險待遇的申領發放 (一)失業保險金的申領發放。 1、失業人員辦理失業登記后,應當參加職業培訓,開展求職活動,并按月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接受失業狀態確認和就業指導。失業人員無正當理由連續2個月不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接受失業狀態確認和就業指導的,視同重新就業,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其未領完的失業保險金按規定給予保留。 2、除《條例》第35條、第36條規定外,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1)考入全日制學校學習; (2)到達法定退休年齡。 (二)統籌地區以外城鎮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的申領發放。 失業人員選擇在戶籍所在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辦理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失業人員選擇在統籌地區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應憑暫住證、居住地社區證明和原用人單位出具的繳費證明,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局制定。 六、關于新老制度的銜接 (一)失業人員2003年12月31日前辦理失業登記的,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包括生育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其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住院醫療費(包括生育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標準仍按原規定確定;2004年1月1日后辦理失業登記的,發生的費用和標準按新規定執行。 (二)農民合同制職工2003年12月31日前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其享受一次性生活補助的期限和標準按原規定執行;2004年1月1日后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其享受一次性生活補助的期限和標準按新規定執行。 (三)失業人員在2004年1月1日后領取營業執照的,其未享受的失業保險金期限按規定給予保留。 七、各縣(市)失業保險待遇標準由各縣(市)政府根據《條例》另行確定,并報杭州市政府備案。蕭山區、余杭區的失業保險待遇標準暫由區政府確定。 本意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批轉市勞動局關于杭州市貫徹<浙江省職工失業保險條例>補充意見的通知》(杭政〔1996〕1號)同時廢止。 2004年03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