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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集團(總公司)及各有關單位: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的規定,為明確勞動關系、規范用工行為,現就用人單位建立職工名冊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市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各類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都應當自2008年1月1日起建立“職工名冊”。 二、建立職工名冊的對象包括用人單位以各種形式直接招用的勞動者(全日制用工勞動者、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和以勞務派遣方式使用的勞動者等,可在名冊中加以注明,也可單獨造冊。 三、職工名冊的內容應包括勞動者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報到日期等事項,并由職工本人簽章確認。 四、用人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在“用工之日”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時隨時填寫并及時變更名冊。職工名冊應妥善保存,并在勞動行政部門檢查時提供。 五、用人單位自行制定“職工名冊”,也可按制式名冊填寫。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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