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關于調整山西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2010年)
2010-04-01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晉政辦發[2010]18號 山西省
|
內容: |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廳,各直屬機構,各大中型企業,中央駐晉單位: 依據《山西省最低工資規定》(省政府令第218號)和《最低工資規定》(勞動保障部令第21號)精神,結合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城鎮居民消費水平提高的實際,并考慮社會保障和住房公積金等因素,省人民政府決定對現行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最低工資標準。將現行月最低工資標準由一類720元、二類670元、三類620元、四類570元,依次調整為850元、780元、710元、640元。 同時,相應提高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后,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依次為一類4.89元、二類4.48元、三類4.08元、四類3.68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依次為一類9.3元、二類8.6元、三類7.8元、四類7元。 二、提高煤礦井下從業人員最低工資標準。將現行的井下采掘人員、井下輔助人員月最低工資標準由1400元、1200元,分別調整為1600元、1400元。同時,相應提高井下采掘人員和輔助人員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分別為9.2元、8.05元。 三、本通知中所指的最低工資標準,是剔除下列各項后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貨幣性工資: (一)加班加點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行車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四、本通知自2010年4月1日起實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 |
附件: |
附件:山西省最低工資標準表 一類:全日制用工(850元/月、小時標準4.89元/小時);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標準9.30元/小時)。適用區域:太原市迎澤區、尖草坪區、杏花嶺區、萬柏林區、晉源區、小店區、古交市,大同市城區、礦區、南郊區,陽泉市城區、礦區、郊區,長治市城區,晉城市城區、澤州縣,朔州市朔城區。 二類:全日制用工(780元/月、小時標準4.48元/小時);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標準8.60元/小時)。適用區域:太原市清徐縣,大同市新榮區,長治市郊區、潞城市、晉城市高平市,朔州市平魯區、懷仁縣,忻州市忻府區、原平市,呂梁市離石區、孝義市、汾陽市,晉中市榆次區、介休市,臨汾市堯都區、侯馬市、霍州市,運城市鹽湖區、永濟市、河津市。 三類:全日制用工(710元/月、小時標準4.08元/小時);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標準7.80元/小時)。適用區域:太原市陽曲縣,大同市左云縣、渾源縣、大同縣,陽泉市盂縣、平定縣,長治市長治縣、襄垣縣、屯留縣、黎城縣,晉城市陽城縣、沁水縣、陵川縣,朔州市山陰縣、應縣,忻州市定襄縣、代縣、寧武縣,呂梁市交口縣、交城縣、文水縣,晉中市靈石縣、左權縣、和順縣、昔陽縣、壽陽縣、太谷縣、祁縣、平遙縣,臨汾市翼城縣、襄汾縣、洪洞縣、古縣、汾西縣、吉縣、鄉寧縣、蒲縣、隰縣,曲沃縣,運城市臨猗縣、稷山縣、絳縣、新絳縣、芮城縣。 四類:全日制用工(640元/月、小時標準3.68元/小時);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標準7.00元/小時)。適用區域:太原市婁煩縣,大同市陽高縣、廣靈縣、天鎮縣、靈丘縣,長治市平順縣、沁縣、武鄉縣、沁源縣、壺關縣、長子縣,朔州市右玉縣,忻州市繁峙縣、神池縣、五寨縣、河曲縣、保德縣、偏關縣、岢嵐縣、靜樂縣、五臺縣,呂梁市興縣、方山縣、嵐縣、臨縣、中陽縣、柳林縣、石樓縣,晉中市榆社縣,臨汾市大寧縣、永和縣、安澤縣、浮山縣,運城市聞喜縣、平陸縣、垣曲縣、夏縣、萬榮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