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現有企業、新辦企業的資格認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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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中享受扶持政策的企業包括服務型企業、商貿企業,國有企業通過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本企業富余人員興辦的經濟實體,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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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現有企業是指《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2002]12號)下發之前(即2002年9月30日)組建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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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新辦企業是指《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2002]12號)下發后(即2002年9月30日)新組建的企業。原有的企業合并、分立、改制、改組、擴建;搬遷、轉產以及吸收新成員、改變領導(或隸屬)關系、改變企業名稱的,不能視為新辦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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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凡自治區現有企業、新辦企業,安置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自治區規定比例的,均可申請享受自治區有關就業再就業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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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現有企業、新辦企業享受就業再就業扶持政策的資格認定工作,同級勞動保障部門負責。 各地(市)勞動保障部門負責本地現有企業、新辦企業的資格審查核實認定工作。并報自治區勞動保障部門備案。 自治區勞動保障部門負責中直、區直駐拉薩市的現有企業、新辦企業資格審查核實認定工作,并委托各辦事處對各辦事處西藏單位現有、新辦企業的資格審查核實認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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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現有企業、新辦企業享受就業再就業扶持政策資格認定,實行書面申報制度,向注冊地區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現有企業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并與其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可向同級勞動保障部門遞交書面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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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現有企業向各級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申請時需報下列材料: 1.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3.下崗失業人員的《就業和再就業優惠證》復印件; 4.企業職工花名冊和新增職工花名冊; 5.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勞動協議)復印件; 6.企業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記錄; 7.享受再就業扶持政策資格認定申請書; 8.勞動保障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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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新辦企業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并與其簽定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可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遞交書面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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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新辦企業申請認定所需材料: 1、營業執照劇本(復印件); 2、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3、下崗失業人員《就業和再就業優惠證》復印件; 4、職工花名冊(企業蓋章); 5、企業與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副本)勞動協議復印件; 6、企業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記錄; 7、企業工資支付憑證(工資表); 8、勞動保障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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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現有企業、新辦企業資格認定,從受理、審查到核準須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 現有企業、新辦企業資格的認定情況,勞動保障部門接月報同級稅務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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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現有企業、新辦企業通過資格認定后,持認定證明和稅務機關要求的有關材料到當地稅務部門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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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企業應定期向自治區、地(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如實準確報送經營、人員安置、勞動工資、減免稅等情況統計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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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監督管理 (一)建立健全年度檢查制度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負責本地區現有企業、新辦企業的年檢工作。主要檢查是否具備享受優惠政策的條件,防止企業利用優惠政策騙取國家資金的情況發生 1、企業按照年檢內容和工作要求,首先做好自檢。 2、參加年檢的企業應向同級勞動保障部門遞交下列材料(一式兩份): (1)《新辦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現有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以下通稱《認定證明》); (2)安置下崗失業人員的《就業和再就業優惠證》復印件; (3)填寫《年度檢查報告書》(一式四份); (4)企業上年度財務報表; (5)企業職工花名冊; (6)企業職工工資表; (7)企業與下崗失業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副本)或勞動協議復印件。 自治區、地(市)勞動保障部門對企業報送的年檢材料要及時認真審查。對不符合要求的,通知企業限期整改;對限期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取消享受減免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對年檢合格的企業,由勞動保障部門在《認定證明》上加蓋"年檢合格"印戳。不參加年檢的企業不得繼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3、年檢工作結束后,勞動保障部門將年檢資料裝訂成冊,分別歸檔備查。 年檢中發現弄虛作假,偽造《認定證明》和騙取扶持政策的, 應繳銷《認定證明》、追繳所騙取的扶持資金,情節嚴重的,將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自治區勞動保障部門對各地(市)認證年檢及享受扶持政策的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并對抽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通報批評。 (二)加強《認定證明》的管理 1、《認定證明》采用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一監制的式樣,由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印制,統一編號。 2、企業關閉破產或改變其性質時,發證機關應及時收回《認定證明》。 3、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偽造、涂改、轉讓《認定證明》,違者將依法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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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樹立全心全意為企業服務意識,為企業發展提供勞動政策、信息咨詢、職工培訓、續接保險、人事代理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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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嚴格按照程序和標準進行現有企業、新辦企業的資格認定,不得弄虛作假,收受賄賂。對違反者,一旦發現取消已認定的資格,并逐級追究當事人及主管領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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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辦理現有企業、新辦企業資格認定,不得收取證書工本費和咨詢服務費,并接受有關部門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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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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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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