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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主管局,各區、縣勞動局、人事局、財政局: 不少單位反映,職工的岳父母或公婆等親屬死亡后。需要職工料理喪事,由于不給喪假,給職工帶來了一些實際困難,要求適當解決,為了適當解決職工的這一實際困難,并有利于計劃生育的執行,經研究,現通知如下: 職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需要職工料理喪事的,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可給予一至三天的喪假。喪事在外地料理的,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在批準的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往返途中的車船費等,由職工自理。 集體企業原來享受喪假待遇的,也可比照辦理。 本通知從一九八七年十月十五日起執行。 一九八七年十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