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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職工難治病、重病、較重傷病范圍確認標準
2003-04-22 廣州市勞動社會保障局 穗勞社工傷〔2003〕2號 廣東省廣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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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文件: |
各區、縣級市勞動保障局、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各主管局(總公司、集團公司)、直屬大廠及有關單位:
為做好因患難治病、重病、較重傷病的職工的治療和一次性醫療補助費的給付工作,現將《廣州市職工難治病、重病、較重傷病范圍確認標準》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勞動社會保障局
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
內容: |
一、難治病。指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目前醫療手段尚無法或難于治愈,病情處于進行性惡化狀態,一般屬“不可逆”的嚴重傷病。 (一)各種晚期惡性腫瘤,經過系統治療后病情仍在進展,并有較明顯合并癥。 (二)顱腦損傷或疾病致長期(≥6個月)昏迷、去腦皮層狀態者。 (三)急性腦血管病或顱內良性器質性疾病(包括變性疾病、脫髓鞘疾病等)經半年以上治療后,遺有以下情況之一者: 1、三個以上肢體癱瘓、肌力在二級者(含二級,下同); 2、遺有完全性失語者; 3、嚴重共濟失調,不能獨立行走者; 4、四肢癱瘓(肌力三級)遺有嚴重精神障礙和嚴重智能減退者。 (四)脊髓疾病(包括:急性脊髓炎經治療半年至1年,變性疾病,脊髓血管 病,脊髓壓迫等)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1、兩個肢體癱瘓,肌力在一級以下者; 2、三個肢體癱瘓,肌力在二級以下者; 3、四個肢體癱瘓,肌力在三級以下者; 4、兩個或兩個以上肢體癱瘓伴有大小便失禁或者伴有呼吸困難者。 (五)全身型重癥肌無力,手術或長期服藥治療,癥狀未能緩解者。 (六)各種原因導致的心臟病,心功能經常Ⅳ級者。 (七)各種原因導致的長期呼吸困難,需輔助呼吸,有低氧血癥者。 (八)中末期肝病合并肝性腦病者。 (九)不可逆轉的慢性腎功能衰竭期。 (十)各種維系生命的器官移植術后。 (十一)呼吸系統、消化系統疾患的手術后遺留有難以治愈的瘺和消化道出血等嚴重并發癥,如導致呼吸困難三級、營養障礙致惡液質等。 (十二)大面積燒傷后,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各大關節功能大部分喪失者。 (十三)各種原因致雙眼全盲者。 (十四)其他經市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的,一般屬“不可逆”的嚴重傷病。 二、重病。指尚未達到難治病的嚴重程度,但具有下列條件之一,且病情有明顯的活動病灶或反復不愈,經常需住院治療才能緩解癥狀的重癥傷病: (一)冠心病伴有頻發典型心絞痛或伴有嚴重惡性心律失常;各類心臟病心功能經常在Ⅱ~Ⅲ級者。 (二)肝硬化失代償期(反復出現黃疸、腹水、浮腫),脾功能亢進者。 (三)各種慢性腎臟疾病或泌尿系疾患,導致慢性腎功能不全,經常出現氮質血癥和酸中毒者。 (四)Ⅲ期高血壓病,多次測血壓≥180/110mmHg,合并心、腎、腦、大動脈等器質性改變致功能不全者。 (五)各種代謝性或內分泌疾病、結締組織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導致心、腦、腎、肺、肝等一個以上主要臟器嚴重合并癥。 (六)重性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癥、情感性精神病、器質性精神障礙、癲癇性精神障礙、外傷性精神障礙等)時有發作,經常需住院治療者。 (七)重度癲癇。 (八)肺損傷或部分切除后或中重度支氣管擴張、特發性肺纖維化、哮喘、慢性支氣管炎併肺氣腫等疾病反復發作,經系統治療效果不顯著,呼吸困難中至重度者。 (九)慢性肺結核反復排菌者。 (十)糖尿病臨床癥狀明顯,經系統治療血糖控制欠佳,反復出現酮癥酸中毒者。 (十一)各種原因導致的嚴重貧血、血小板減少、凝血功能障礙,經常需輸血治療者。 (十二)各種原因導致的嚴重免疫功能減退伴發嚴重感染者。 (十三)慢性骨髓炎久治不愈的瘺管,多次手術無效者。 (十四)強直性脊柱炎全脊柱伴大關節僵硬強直者。 (十五)各種消化系統、泌尿系統疾病需要永久造口者。 (十六)各種原因致雙耳聾。 (十七)各種原因致雙眼視力≤0.05不能矯正者。 (十八)口腔頜面部腫瘤根治后。 (十九)其他經市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的重癥傷病。 三、較重傷病:不屬于前兩款病情的傷病,但具有下列條件之一,屬于病情較重,且在其休醫療期或醫療期滿被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傷病尚未痊愈確需繼續治療的傷病: (一)各種惡性腫瘤,經綜合治療后,病情緩解,尚需治療(化療、放療等)者。 (二)顱腦損傷后遺留有較嚴重的合并癥需要手術治療者。 (三)乙型和丙型肝炎,肝功能反復異常者。 (四)中度癲癇。 (五)各種代謝性或內分泌疾病,結締組織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有臨床癥狀或化驗異常,需終身服藥治療者。 (六)內科治療無效的頑固性潰瘍,或出現急性穿孔、大出血、瘢痕性幽門狹窄等并發癥需手術治療者。 (七)較嚴重的椎間盤突出癥近期(1個月內)需手術治療者。 (八)長管狀骨或椎體骨折尚需拆除內固定物者;或一側股骨頭缺血壞死者。 (九)關節外傷或因傷手術后,殘留創傷性關節炎或反復積液,伴功能輕度受損者。 (十)各種原因所致腸梗阻,反復發作,需住院治療方緩解者。 (十一)腹部手術后,遺留癥狀反復發作,需住院治療者。 (十二)疝反復發作,需手術治療者。 (十三)尿道狹窄需定期行擴張術者。 (十四)放射性治療的合并癥經久不愈者。 (十五)燒傷后尚需植皮者 (十六)未育婦女因疾患近期(1個月內)需手術切除雙側乳腺或輸卵管,或需切除子宮者。 (十七)因疾患需1個月內手術切除雙側卵巢者。 (十八)一眼全盲,另眼矯正視力1.0以下者。 (十九)單耳聽力損失超過60分貝以上,另一耳聽力損失30分貝以下者。 (二十)其他經市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的較重傷病。 四、不屬于上述三類疾病者,則確認為普通疾病。 五、本通知所稱的“難治病”即國家、省、市現行有關規定中的“絕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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