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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級各有關單位: 為促進市本級企業加快創業創新發展,穩定對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較大企業的支持政策,在確保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及職工社保待遇不受影響的前提下,根據《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2010年對部分企業臨時性下浮社會保險費繳納比例的通知》(浙人社發〔2010〕233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經市政府同意,2010年繼續對市本級部分企業臨時性下浮社會保險費繳納比例,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部分企業臨時性下浮社會保險費繳納比例范圍 按照上級精神,部分企業主要是針對市本級范圍內的中、小企業,本次對部分企業實施臨時性下浮社會保險費繳納比例,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五項社會保險,采取集中減征的方式。集中減征工作安排在2010年4月份(所屬期為2010年3月)執行。 本次市本級范圍內中、小企業集中減征社會保險費的范圍: 困難企業;就業容量大,吸納高校畢業生、農民工就業數量多的企業;在經濟結構調整、轉型升級過程中需要大力扶持的企業(如先進制造業、電子信息業、對外貿易和現代物流業等企業)。 對電力業、電信業、煙草業、金融保險業、石油石化、房地產等企業的社會保險費以及根據工程總造價一次性征收的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工傷保險費不列入本次減征范圍。 二、部分企業臨時性下浮社會保險費繳納比例的額度和標準 對部分企業實行臨時性下浮社會保險費繳納比例的總量按浙人社發〔2010〕233號文件要求執行,具體為每個享受減征政策的企業按本企業1個月的社會保險費單位繳納金額的60%享受減征額度。參保人員社會保險個人繳費部分不予減征,仍按規定正常繳納。 三、相關政策和業務操作的銜接處理 (一)集中減征月份社會保險費的申報、核定、征繳程序不變,仍按現行辦法操作。符合減征條件的企業,不需另行辦理減征手續,但必須在2010年4月1日-30日進行繳費申報。繳費申報后,由計算機管理系統對符合減征條件的企業進行自動減征。 (二)集中減征月份,參保人員按政策規定應享受的各項社會保險待遇不受影響。 (三)集中減征月份,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的繳費年限連續計算。 (四)集中減征月份,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個人繳費額據實記錄;基本醫療保險實行統賬結合的,個人賬戶中應由企業繳費劃入部分仍按規定標準劃入。 (五)對每個企業的具體操作。確定不予減征范圍內的企業名單作不減征處理,其余企業名單都作為實行減征操作。減征企業中范圍內容分類,由地稅部門各征管分局按企業情況予以劃分。 四、繼續落實好社會保險有關政策 (一)繼續落實調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用人單位繳費比例政策。在確保基本養老保險費征收額逐年增長、基金支付能力穩步提高的前提下,進一步降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用人單位繳費比例。根據浙人社發〔2010〕233號文件要求,今年要做好用人單位養老保險費降低比例的有關工作。 (二)進一步完善落實社會保險單位繳費統一按工資總額計算繳費基數政策。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費繳費基數,用人單位繳納按上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計算。用人單位在申報繳納本單位社會保險費時,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應全部統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