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工傷保險參保單位,各工傷保險定點醫院: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河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暫行辦法》等文件規定,加強和規范工傷醫療管理,切實保障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有效的醫療救治,合理使用工傷保險基金,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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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保職工受到事故傷害后,除緊急搶救外,應在工傷保險定點醫院診治,職業病在定點職業病防治機構診治。緊急搶救脫離危險后轉入工傷保險定點醫院。用人單位應在職工受傷后24小時內,向市經辦機構報告并及時辦理“工傷保險住院備案證明”,定點醫院暫按工傷參保職工住院辦法管理,在工傷末認定前,其費用由單位或職工與醫院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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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傷醫療(康復)費用支付范圍按照《河南省基本醫療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執行,工傷保險診療項目、住院服務設施標準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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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傷職工工傷經認定后,由經辦機構出具《職工工傷保險住院介紹信》到定點醫院治療,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由經辦機構直接與定點醫院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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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傷職工達到臨床治愈標準,應及時辦理出院手續,故意拖延住院時間或拒絕出院的,期間所增加的醫療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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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門診醫療管理。經批準需要門診治療的,應按照門診處方一般不超過7天量,急診處方不超過3天量,慢性疾病處方量 可適當延長,最長不超過2周的原則。使用雙處方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微機打印的統一發票,檢查、化驗要有報告單,治療費要有診療項目明細,符合規定的費用每月由單位上報經辦機構審核招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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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轉院管理。定點醫院因限于技術和設備條件不能診治的傷(病),需轉往上級醫院治療的,由醫院組織會診,按照有關轉診轉院規定在《工傷職工轉診轉院申請表》上由科主任、主管院長提出轉診意見并簽字,參保單位提出意見,報經辦機構核準后方可轉院,傷(病)情緊急可先轉院,但應于10日內補辦有關手續,轉院治療時間一般不超過30日。原則上限轉省級醫院,特殊情況需轉外省治療的,限轉北京、上海國家級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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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舊傷復發的醫療管理。工傷職工因舊傷復發或職業病需要治療的,由用人單位或個人填寫《工傷職工舊傷復發治療申請表》,由就診的醫院確認,提出治療意見,經辦機構核準后到定點醫院就醫。對傷殘部位是否屬舊傷復發有爭議的,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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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工傷康復治療的管理。工傷職工需要進行工傷康復的,填寫《工傷職工康復申請表》,先由定點醫院提出康復治療方案,包括進行康復治療的方式、時間和預計效果等,經辦機構核準后到定點康復醫院治療,康復治療的時間一般不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需延長時,應由定點醫院提出,經辦機構批準后繼續治療。對是否有康復價值存在爭議時,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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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異地安置工傷人員的醫療管理。工傷人員回原籍居住一年以上的,填寫《平頂山市城鎮職工異地安置人員登記表》,在本人長期居住地選擇一家工傷保險定點醫院,由用人單位到市經辦機構辦理審批手續。治療前先在經辦機構工傷科備案,治療結束后按規定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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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關于停工留薪期。指工傷職工需暫停工作接受治療的時間,由定點醫院根據傷情提出建議。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情況特殊,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對停工留薪期有異議的提請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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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定點醫院應積極配合經辦機構做好停工留薪期確認、舊傷復發診斷、轉診轉院及提出工傷人員輔助器具配置建議等工傷保險工作;如實提供病歷、診斷證明等有關材料,如提供虛假診;斷證明者,一經查實,按《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條款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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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工傷保險醫療管理的其他事宜,按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與工傷保險定點醫院簽定的醫療服務協議中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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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按基本醫療保險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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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下列情況,發生的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1、非工傷引發疾病的用藥,檢查和治療費用; 2、不符合工傷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住院服務標準的醫療費用;未經核準的大型診療項目、人工器官、貴重的一次性材料和貴重藥品費用; 3、由于醫療事故及后遺癥所發生的費用; 4、接到出院通知后拒不出院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5、受傷職工脫離危險后,未經經辦機構批準,繼續在非工傷定點醫院(包括在外埠醫療機構)治療所發生的費用; 6、未經批準,擅自轉院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7、異地安置工傷人員未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所發生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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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目前,經勞動保險行政部門批準具備定點資格的平頂山市工傷保險定點醫院為:市第一人民醫院、市第二人民醫院、解放軍第一五二醫院、市中醫院、市職業病防治所、市康復醫院,衛東區人民醫院、江河機械廠職工醫院、舞鋼公司職工醫院、舞鋼勞動衛生職業病防治所等10家醫療機構。 二00六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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