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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駐連部、省屬單位: 為充分發揮最低工資的保障作用,增加城鎮低收入居民收入,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最低工資規定》(部令[2004]第21號)、《江蘇省企業最低工資暫行規定》(省政府令第56號)以及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蘇人社發[2010]35號)精神,市政府決定調整全市最低工資標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月最低工資標準為:市區(二類)由原700元/月調整為790元/月;四縣(三類)由原590元/月調整為670元/月。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市區由原5.9元/小時調整為6.4元/小時;四縣由原5.0元/小時調整為5.4元/小時。 二、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下列內容:(一)加班加點工資;(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上述項目和個人按下限繳存住房公積金后,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月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三、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從2010年2月1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