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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為進一步做好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妥善解決基本醫療保險改革后出現的問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2001年3月31日(含)前參加工作、2001年4月1日后從單位辦理退休手續的參保人員,退休時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男不滿25 年,女不滿20年,個人按照本人退休前繳費工資基數12%的比例補繳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互助費用,其中9%的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1%的費用納入大額醫療互助資金,2%的費用注入個人帳戶。足額補繳后可以享受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險待遇。 二、本通知第一條中的參保人員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工傷1級至4級的,因企業破產而辦理提前退休的,累計繳費年限男不滿25年、女不滿20年的,補繳醫療保險費用時提前退休年限對應的企業繳費部分,由破產企業補繳。 三、易地安置或長期派住外地工作的參保人員,在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范圍內可自主選擇兩家醫療機構為本人就醫的定點醫療機構。 四、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中患惡性腫瘤需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需長期腎透析治療、腎移植手術后需長期服用抗排異藥治療的患者,辦理特殊病種申報審批后,其發生的醫療費用每360天為一個結算期,其中包括在此期間治療特殊疾病的門診、住院醫療費用和治療其它疾病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 五、參保人員符合退休條件,辦理退休手續后,當年門診醫療費用還未報銷的,可按退休人員門診大額醫療互助起付標準和支付比例報銷。 參保人員滿70周歲時,當年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還未報銷的,可按70周歲以上退休人員門診大額醫療互助支付比例報銷。 六、用人單位在接到參保人員申報的基本醫療保險結算單據后,應當至遲在30日內匯總并上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結算。用人單位在接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返回的報銷醫療費后,應當至遲在15日內發給參保人員。 七、本通知自2003年10月1日起執行。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三年七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