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構建和諧的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浙政發〔2010〕11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從2010年4月1日起,調整我市最低月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工作最低小時工資標準。市區(吳興區、南潯區)行政區域內最低月工資標準調整為98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調整為8.0元/小時。德清、長興、安吉三縣行政區域內最低月工資標準調整為90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調整為7.3元/小時。 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以下三項: 1.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3.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