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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完善杭州市勞動關系三方協調機制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3-07-02 杭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杭州市經濟委員會杭州市總工會杭州市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 杭勞社薪[2003]156號 浙江省杭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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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經委(計經委)、總工會: 我市從2000年6 月率先在全省建立起了勞動關系三方協調機制以來,三方在參與協調企業重大勞動爭議,保障企業改革的順利進行,特別是在指導企業單位改制,處理和協調企業和職工關系,穩定勞動關系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為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的勞動關系三方機制,使其規范、正常運作,真正發揮三方機制在研究、協調和處理勞動關系方面的積極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以及勞動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關于建立健全勞動關系三方協調機制的指導意見》等法律和文件精神,就我市勞動關系三方機制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提高認識,充分發揮三方協調機制的積極作用。勞動關系三方協調機制,是我國勞動關系調整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協調勞動關系的有效途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從維護勞動關系雙方的利益,促進企業勞動關系和諧穩定以及經濟的健康發展的角度,高度重視這項工作。要根據各部門職責,主動以勞動關系三方協調機制名義,結合企業勞動關系現狀、企業改制實際等熱點和難點問題,深入開展調研,積極協調勞動關系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并及時提出意見建議,提供政府有關部門決策。 二、建立健全組織,完善會議制度,把勞動關系三方協調工作納入規范化、正常化軌道。各地各部門要切實貫徹好全省關于建立健全勞動關系三方協調機制指導意見的通知精神,確保在今年6月30日前全部建立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組織和企業代表組織參加的縣(市、區)一級勞動關系三方協調機制,并逐步向鄉鎮、街道一級延伸。要依據《工會法》的要求,及時調整、充實本級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成員。同時,要盡快建立和完善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召開會議。開展工作情況以文件或紀要形式,及時報送杭州市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辦公室。 三、明確職責和任務,加強配合與合作,按計劃完成年度工作任務。新《工會法》第三十四條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勞動關系三方協調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勞動關系方面的重大問題!睋,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應切實擔當起自己的責任,認真履行職責,各相關部門要主動配合,加強合作。要堅持會議制度,及時研究確定年度的重點工作,按計劃抓好落實。對區、縣(市)開展工作情況要加強調研和指導,促進全市勞動關系三方協調機制工作的正常開展。 2003年07月0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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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杭州市勞動關系三方協調會議制度 (2003年4月18日市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第二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調整勞動關系的要求,推動《勞動法》《工會法》的貫徹實施,促進勞動關系穩定和諧和經濟發展,經協商,決定建立杭州市勞動關系三方協調會議制度。 第二條 參加市勞動關系三方協調會議的單位是: 1、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2、市經濟委員會; 3、市總工會; 4、市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 各方出席協調會議的代表一般為三人(其中一人為分管領導);根據工作需要各方可聘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協調會議代表因故空缺時,相關方應及時選派人員遞補。 第三條 協調會議職責是: 1、分析和研究全市性涉及勞動關系的重大政策問題,為市政府決策提供參考依據; 2、對擬提交市人大、市政府制定的涉及勞動關系的法規、規章草案和勞動行政部門擬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進行論證,提出意見和建議; 3、對《勞動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協調重大勞動爭議和群體性事件的處理,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四條 協調會議遵循的基本原則: 1、依法、公正、及時; 2、兼顧國家、企業和職工利益; 3、相互信任、支持與合作。 第五條 協調會議以定期和不定期形式召開。 定期協調會議每年開兩次,時間為每年的1月和7月。 不定期協調會議由提議方提出,經與其他兩方協商確定會議內容和召開時間。 第六條 協調會議由各方代表輪流主持。臨時協調會議由提議方代表主持。 每次會議至少有三分之二的正式成員出席。 第七條 各方應確定各內設相關職能部門為協調會議的日常工作部門,負責做好召開協調會議的有關聯系協調和準備工作。政府方的工作部門為牽頭單位。 第八條 定期召開的協調會議,主持方應當在會議召開的協調會議前15個工作日內將會議議題、時間、地點通知各方;臨時召開的協調會議,提議方應當在會議召開前7個工作日內將會議議題、時間、地點通知各方。 第九條 協調會議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就有關問題組織調查研究,相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條 協調會議達成一致意見的事項,可以會議紀要形式公布。 第十一條 協調會議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暫時休會,并由工作部門負責協調復會的時間和地點。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2003年4月18日起施行。 附件二: 杭州市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組成人員 (2003年4月18日市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第二次會議通過) 1、杭州市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成員 主 席 市勞動保障局副局長 陳貽豪 市總工會副主席 吳潮炎 市經委副主任 陳伯雄 市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常務副會長 黃招有 成 員 市勞動保障局 勞動工資處 張 林 仲 裁 處 支仲初 辦 公 室 章 明 市總工會 法律工作部 譚牡頻 保 障 部 孫增法 生 產 部 董玲娣 市經委 企 業 處 封月娟 市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 潘春永 王紹珍 2、三方會議辦公室人員 主 任 勞動保障局勞動工資處 張 林 副主任 總工會法律工作部 譚牡頻 經委企業處 封月娟 成 員 勞動保障局勞動工資處 曹東方 張向榮 總工會法律工作部 陳興德 總工會保障部 王昌功 經委企業處 吳建國 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 王紹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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