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據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切實保障低收入職工的基本生活,按照《最低工資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和《北京市最低工資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號,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第一次修改,根據2003年12月2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2號令第二次修改),經市委、市政府批準,對我市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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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標任務 上調最低工資標準,對增加職工收入,特別是促進提高低收入職工的工資水平將起到直接拉動作用。職工的失業保險金、醫療期內的病假工資以及單位停工、停業等情況下,職工的基本生活費將隨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而上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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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內容。 經市委、市政府批準,我市從7月1日起,對月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月最低工資標準從2120元調整到2200元,增加80元,上調幅度為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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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涉及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人民團體,中央、部隊在京有關單位及各類企、事業等用人單位,以及與上述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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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執行標準 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的勞動者。我市月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勞動者個人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加點工資;勞動者在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也不作為月最低工資標準的組成部分。此外,還包括根據國家和本市規定不計入最低工資標準的其它收入。 非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的勞動者,即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以上標準包括用人單位及勞動者本人應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 實行計件工資形式的企業,要通過平等協商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保證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應得工資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生產經營正常、經濟效益持續增長的企業,原則上應高于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勞動的工資;因生產經營困難確需以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全體勞動者或部分崗位勞動者工資的,應當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或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此外,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者在未完成勞動定額或承包任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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