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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委、辦、局(集團總公司)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吸引更多的留學人員來津工作或為津服務,切實解決留學人員來津工作后的有關連續工齡計算問題,確保留學人員能夠按照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享有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職工福利等方面的相關待遇,根據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關于鼓勵海外留學人員來津工作或為津服務的若干規定》(津黨辦發〔2001〕72號),現就留學人員來津工作后連續工齡計算問題通知如下: 一、出國前已辦理離職、辭職手續或與原單位終止工作(勞動)關系的留學人員來津工作,獲得碩士及以上學位的,在國外攻讀碩士及以上學位的年限及學成后在國外工作的年限與出國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連續工齡;在國內已獲得中級以上(含中級)專業技術職稱任職資格,并在國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進修一年以上的訪問學者、進修人員、合作研究人員在國外工作的時間與出國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連續工齡。對于1992年12月31日前與企業終止勞動關系或1993年1月1日以后應參保未參保的人員按照國家和我市的有關文件執行。 二、來津工作的留學人員辦理合并計算連續工齡的,需提交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本人護照(通行證)、《留學回國人員證明》,以及在國外工作的證明和本人工資收入稅單。訪問學者、進修人員、合作研究人員,還須提供國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出具的經歷證明。 三、各區縣人力社保行政部門依據天津市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天津市留學人員國(境)外學習、工作年限認定表》,對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留學人員,辦理連續工齡審核手續,經審核的連續工齡視同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對在機關、事業單位(不含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工作的留學人員,2001年以前的連續工齡視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四、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二o一o年八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