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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規范管理工傷認定和傷殘鑒定工作的通知
2002-09-23 江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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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屬各單位: 現將省煤集團公司《關于規范管理工傷認定和傷殘鑒定工作的通知 》[贛煤集團勞保(2003)16號文]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現將有關問題通如下: 一、補辦工傷認可證 有關工傷認定和工傷申報制度,礦務局多次下文強調和規范,至今仍有的單位不重視(自2003年6月21日豐煤勞(2003)131號下發至9月23日止,全局各單位沒有一例工傷事故上報局勞保處)。國務院已于2003年4月16 日頒布了新的《工傷保險條例》,并將于2004年1月1日起實施。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條例》實施前確系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職工,必須在《條例》實施前即2003年12月31日前完成工傷認定工作,否則不能參加工傷鑒定、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為維護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減少矛盾,確保每一個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的職工都辦理工傷認可證。要求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執照省煤集團公司文件精神,再一次抓住機會、認真清理、補辦相關手續,務必在2003年11月30日前將補辦材料(坪湖、建新、曲江用excel軟盤)交局勞動保障處。 二、重申建立和健全工傷申報制度 1、各單位必須自職工工傷事故發生之日的第二個工作日內填報《職工工傷事故情況快報表》報局勞動保障處,局勞動保障處第三個工作日報省煤集團公司勞動保障處,省煤集團第四個工作日內報省勞動保障廳。 2、各單位必須自職工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填報《企業職工工傷認定申請表》及匯總表(見附表)報局勞動保障處。 3、工傷認定申報時應提交材料:職工工傷事故情況快報表、指定醫院或醫療機構初次診斷工傷的證明書(疾病證明書)、職業病診斷機構診斷后發給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工傷事故目擊者的旁證材料及企業工傷事故分析處理意見(職工因工負傷基本情況登記表)、職工本人的人事檔案。 以上材料由各單位安全、勞動保障部門及指定醫院填制,統一歸口勞動保障部門上報。 三、根據上級勞動保障部門有關文件及要求,今后凡不按規定填報相關表格的不予受理認定和鑒定工作,由此產生的后果由各單位自負。 特此通知 附:贛煤集團勞保(2003)16號文 2002年9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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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員職責 為適應勞動保障業務的發展需要,各單位必須設置專職或兼職工傷保險員,具體業務為: 1、 工傷申報:負責收集安全部門填報的《豐城礦區職工因工負傷基本情況登記表》、自職工工傷事故發生之日的第二個工作日內填列《職工工傷事故情況快報表》及匯總表報局勞動保障處 2、工傷認定:自職工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填列《企業職工工傷認定申請表》及匯總表報局勞動保障處。同時應提交下列材料:職工工傷事故情況快報表、指定醫院或醫療機構初次診斷工傷的證明書即疾病證明書(職業病患者為職業病診斷機構診斷后發給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職工因工負傷基本情況登記表、職工本人的人事檔案、職工本人近期1`照片2張。 上述材料收齊后,必須張榜公布并由安全、勞動保障及紀委審核蓋章,并將張榜公布名冊送上級勞動保障部門審查。 上級勞動保障部門審查認定后,負責填寫工傷認定證書,貼好照片、加蓋本單位公章并送省勞動保障蓋鋼印。 3、職業病普查:負責審核參與普(復)查對象資格、填寫各種表格、安排拍片時間、做好宣傳動員、組織發動及收尾核對工作。普查結束后負責資料整理、發證換證。 4、工傷(病)鑒定:負責本單位勞動鑒定委員會的日常秘書工作,審核參與鑒定對象資格(按局規定:工傷鑒定必須是持有工傷認定證的在職職工、長病鑒定必須是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6個月以上者均可參加)收集參加鑒定職工的工傷認定證、病歷及治療資料、認真填寫鑒定表格、組織職工參與定點醫院的初步診斷、經本單位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后將職工鑒定單表及匯總表報上級勞動保障鑒定。 5、規范工傷保險及長病職工待遇: 破產單位嚴格按工傷保險條例、非破產單位嚴格按照(2002)豐煤經字9號文件規定核定工傷職工待遇。 1-4級工傷職工死亡后嚴格按照(2002)豐煤經字9號文件規定核定工傷職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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