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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勞動(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各有關委、辦、局,各控股公司、企業集團、各直屬企業: 為貫徹全國九屆人大五次會議精神,增加城鎮低收入居民的收入,真正發揮最低工資的保障作用,根據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江蘇省企業最低工資的通知》(蘇勞社勞薪〔2002〕18號)要求和《關于發布二○○二年社會保險有關基數的通知》(蘇勞社險〔2002〕17號)所確定的基數,現就調整我市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調整最低工資 根據調整最低工資的口徑,即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企業最低工資標準和依法應由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含養老、醫療、失業)最低繳費額之和,從二○○二年七月一日起,我市各地最低工資標準如下: 南通市區:370元+11848×60%÷12×10%=430元/月 啟東市:370元+8362元×60%÷12×10%=412元/月 通州市:370元+9341元×60%÷12×10%=417元/月 海門市:370元+8897元×60%÷12×10%=415元/月 海安縣:320元+8125元×60%÷12×10%=360元/月 如東縣:320元+8617元×60%÷12×10%=363元/月 如皋市:320元+8260元×60%÷12×10%=361元/月 二、調整最低小時工資 南通市區:3.1元/小時(原3.1元/小時) 啟東市:3.1元/小時(原3.1元/小時) 通州市:3.1元/小時(原3.1元/小時) 海門市:3.1元/小時(原3.1元/小時) 如皋市:2.7元/小時(原2.6元/小時) 海安縣:2.7元/小時(原2.6元/小時) 如東縣:2.7元/小時(原2.6元/小時) 三、各地應加強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宣傳和監督檢查工作進一步增強企業守法經營意識,切實維護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勞動者要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對用人單位違反國家有關最低工資規定的問題,及時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舉報,勞動保障部門應依法嚴肅查處。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在開展勞動保障工作執法大檢查時,要把最低工資標準的執行情況作為重要的檢查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