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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根據《盤錦市市直企業離休干部醫療費統籌管理暫行辦法》(盤委辦發[2002]40號)精神,現對減免市直特困企業離休干部醫療統籌基金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減免市直特困企業離休干部醫療統籌基金的條件 1.長期停產、半停產和連續2年以上虧損且固定支出大于現金流入的企業(以上年度末企業財務決算為基本認定依據,并參考《會計法》執行大檢查結論),比照經濟補償金“三三制”的負擔原則,由企業負擔統籌基金的三分之一。 2.國家產業政策調整已經關閉或停產確需退出市場的企業。 3.產權出售、兼并和非國有控股企業,按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離休干部管理工作的意見》(盤委辦發[1999 124號),為每位離休干部一次性向財政部門繳納5萬元醫療統籌基金后,其離休人員享受市直機關離休干部醫療待遇。 二、減免市直特困企業離休干部醫療統籌基金的程序 1.確實無力繳費的企業,必須由主管部門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減免醫療統籌基金申請。 2.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企業主管部門的申請,會同市財政局、市委老干部局進行界定審核。 3.審核結果報市政府批準后,醫療統籌基金減免部分由市財政負擔。 三、執行時間 從2002年7月1日起開始補交醫療統籌基金并享受待遇,2003年全部納入醫療費用統籌。 二00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