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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完善本市失業登記管理工作,及時掌握失業人員的動態狀況,實現就業服務制度化,現根據《勞動法》、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和《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并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一、失業登記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16周歲以上,法定退休年齡以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目前無業的非農業戶口人員。 農業戶口勞動力的失業登記辦法另行制定。 二、失業登記對象 (一)年滿16周歲,未繼續升學的各類學校畢(肄)業生; (二)因各種原因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聘用關系)的; (三)由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的; (四)軍人退出現役、且未納入國家統一安置的; (五)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的(以下稱歸正人員); (六)假釋、緩刑、監外執行的; (七)個體工商戶業主或私營企業業主停止經營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 已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退休金)的人員,不進行失業登記。 三、失業登記程序 (一)各類失業人員人事檔案應當按規定辦法在規定期限內移送到本人戶籍所在地就業服務機構。 (二)失業人員本人持身份證、戶口簿、兩張免冠一寸照片和下列材料到戶籍地街道(鄉鎮)勞動和社會保障管理站辦理失業登記,領取失業證件。 1、就業轉失業人員應當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由本人持用人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辦理失業登記。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還須提供《杭州城鎮基本醫療保險靈活就業人員申請表》等相關資料。 超出60日未辦理失業登記的,還須提供社區勞動保障服務室出具的無業證明、遲延登記的原因說明等資料,經失業登記機構審核,符合失業登記條件的予以失業登記。 2、未能升學的畢(肄)業生憑本人畢(肄)業證書辦理失業登記。 3、歸正人員憑釋放或解教證明辦理失業登記。 4、假釋、監外執行人員憑司法部門的有關證明辦理失業登記。 5、緩刑人員憑法院判決書辦理失業登記。 6、停止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業主或私營企業業主憑工商部門的歇業證明辦理失業登記。 7、農轉非人員憑戶籍證明辦理失業登記。 8、未納入國家統一安置的退役軍人憑本人退役證明和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證明辦理失業登記。 (三)未建人事檔案或檔案遺失人員,憑社區出具的無業證明、學校或原用人單位出具的檔案遺失證明和本人書面情況說明等相關資料,經區就業服務機構審核,新建或補建人事檔案,并準予失業登記,但該檔案不作為未建檔案或遺失檔案期間享受各類待遇的依據。 (四)符合本暫行辦法規定失業登記條件的,由街道(鄉鎮)勞動和社會保障管理站在七個工作日內發放失業證件,并在失業證件上做好失業人員相關情況的記載,納入登記失業人員的管理范圍。 四、失業登記期限 一次失業登記的有效期限為6個月,在有效期滿后仍然符合失業登記條件的失業人員,應當重新辦理失業登記。重新辦理失業登記時,需提供無業證明、本人書面申請報告等相關資料。 持《杭州市就業援助證》人員,按現行規定辦理。 五、登記失業人員的權利義務 (一)登記失業人員可以享受的權利: 1、接受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提供的免費職業介紹、職業指導服務; 2、接受適應市場需求的職業培訓,并按規定減免培訓費用; 3、按規定享受國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針對失業人員的相關就業扶持政策; 4、符合失業保險金申領條件的,按規定申領失業保險金和其他的失業保險待遇; 5、免費享受就業服務機構提供的檔案保管服務; 6、享受失業登記服務。 (二)登記失業人員需履行的義務: 1、應當每月主動與失業登記機構聯系,如實向失業登記機構反映積極求職情況; 2、積極應聘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推薦的就業崗位,并接受職業指導; 3、積極參加勞動保障部門組織的免費職業培訓和各類就業促進項目; 4、接受和配合勞動保障工作人員關于求職活動、求職意愿、參加培訓等情況的調查; 5、通過各種途徑實現再就業后,應在15日內告知社區勞動保障服務室。 六、注銷失業登記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失業登記機構注銷失業登記。 (一)被用人單位錄用的; (二)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企業,并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從業證照的; (三)用人單位已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失業登記期滿,未重新辦理失業登記的; (五)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六)經有關部門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七)入學、應征服兵役的; (八)移居境外的、戶口遷出本市的; (九)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被勞動教養的; (十)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 (十一)死亡和依法宣告失蹤的; (十二)連續3個月未與失業登記機構聯系的; (十三)從事一定的經濟活動,并取得合法勞動報酬或經營收入且月收入不低于當地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 (十四)其他已不再處于失業狀態的人員。 被注銷失業登記的,其持有的失業證件同時作廢,不再享有本辦法規定的失業人員權利。 辦理錄用備案手續時,失業證件由錄用備案機構收回。用人單位憑失業證件復印件和錄用備案證明享受再就業優惠政策。 七、檔案管理 失業人員辦理失業登記后,在失業證件有效期內,其檔案由其戶籍所在地就業服務機構免費保管。被注銷失業登記的,其檔案進行有償保管。具體辦法和標準另行制定。 八、失業登記經辦機構及其職責 (一)市、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就業服務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失業登記管理工作。 (二)街道(鄉鎮)勞動和社會保障管理站負責辦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失業登記工作,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1、辦理失業登記、發放失業證件; 2、對失業人員進行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 3、對失業人員進行適應性培訓并推薦其它職業培訓; 4、定期了解失業人員的就業狀況,建立失業人員的統計臺帳,并指導社區開展有關工作; 5、負責本級失業人員的統計和報表匯總上報工作; 6、向失業人員介紹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手續及相關政策,定期向就業服務機構通報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人員的求職和就業情況; 7、接受失業人員失業狀態的確認或委托社區接受失業人員失業狀態確認; 8、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職責。 (三)社區勞動保障服務室受街道(鄉鎮)勞動和社會保障管理站委托做好失業登記、失業人員管理等工作,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1、接受失業人員失業狀態的確認; 2、協助失業人員辦理失業登記及失業保險相關待遇; 3、負責對失業人員的跟蹤服務; 4、及時將失業人員動態信息輸入計算機; 5、為失業人員提供就業崗位信息; 6、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九、其它 根據《杭州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若干規定》(市政府令第96號),殘疾人失業登記、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由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負責。 十、附則 本辦法自2005年7月1日起試行。 蕭山區、余杭區及各縣(市)可根據實際情況參照執行。 2004年10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