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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為了適當減輕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簡稱個體、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繳費壓力,較好地保障 其養老保險權益,經研究并報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個體、靈活就就業人員養老保險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2009年至2011年繼續執行省政府魯政發[2006]92號文件規定的個體、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數過渡政策。各市的具體過渡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報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備案。 二、已達到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合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滿10年不滿15年的個體、靈活就業人員,經本人申請,可繼續繳費,直至繳費年限滿l5年,按其實際年齡辦理退休。 三、原在國有和縣以上集體企業工作期間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l0年,與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后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的人員,經本人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符合企業職工因病退休年齡、繳費年限條件的,可按規定辦理因病退休。 四、對符合條件的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后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各市要繼續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要積極籌措資金,簡化、規范審核程序,切實將社會保險補貼落實到位。 五、各市要采取各種形式和渠道,做好個體、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政策的宣傳,提高他們的參保繳費積極性,減少斷保、斷繳現象的發生。 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