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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最低工資規定》(勞社部第21號令)精神,經省政府同意,市政府決定對我市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資標準 (一)和平區、沈河區、鐵西區、皇姑區、大東區、東陵區、于洪區、新城子區、蘇家屯區由400元調整到550元。 (二)經國家批準的沈陽經濟技術開發區、沈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由450元調整到650元。 (三)新民市、遼中縣、法庫縣、康平縣由350元調整到450元。 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一)新民市、遼中縣、法庫縣、康平縣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3.3元調整到4.3元。 (二)其他地區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4元調整到5.5元。 最低工資標準自2006年9月1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