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照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通知頒發的《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訂《廣東省職工因傷、病喪失勞動能力鑒定標準》,供各級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組),對職工因傷、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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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傷、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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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各種器質性心臟病,心功(見注一)經常在三級以上,或心功不良合并有嚴重心律失常者(心肌梗塞,經治療后仍有嚴重心冠血管供血不足,或有合并癥者)。 各種器質性心臟病,指先天的、后天的心臟有器質性損害的各種疾病,如: 房間隔缺損,動脈導管未閉,室間隔缺損,先天性紫紺四聯癥,艾生曼格氏綜合癥,主動脈縮窄等; 風濕性心臟病,冠心病,肺原性心臟病,高原性心臟病,梅毒性心臟病,心肌病,縮窄性心包炎等; 嚴重心律失常:如多源性期前收縮,心房纖顫,病態竇房節綜合癥,二度以上的房室傳導阻滯等。 心肌梗塞經過治療后仍有嚴重心冠血管供血不足,指除有自覺狀外,在心電圖檢查上有明顯ST段和T波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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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高血壓病三期(暫按一九七四年全國冠心病、高血壓病普查預防座談會修訂的分期標準,見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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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胸部各種傷、病,有明顯呼吸功能障礙或反復咯血,經治療無效者。 胸部各種傷、病,指嚴重肺結核,支氣管擴張,肺氣腫,慢性支氣管炎,彌慢性肺間質纖維化或滲出性胸膜炎、膿胸、外傷性血氣胸所造成的嚴重的胸膜肥厚和粘連等。但必須同時存在明顯呼吸功能障礙。 明顯呼吸功能障礙,指從事輕活動后有氣促等癥狀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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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肝硬化失代償期(指出現腹水或上消化道出血,黃膽等)。 肝硬化,包括門靜脈性肝硬化,壞死后性肝硬化,膽汁性肝硬化,心源性肝硬化,寄生蟲性肝硬化等。失代償期,不包括一度出現腹水經治療后腹水已經消失的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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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腎結核、慢性腎炎、慢性腎盂腎炎、多囊腎等腎臟疾病引起腎功能不全或出現氮質血癥,經治療不能恢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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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腦血管疾病,顱內器質性疾病所致的嚴重的智力、視力、語言障礙,肢體癱瘓或震顫等,經治療無效者。 腦血管疾病:腦溢血、腦血栓形成蛛網膜下腔出血、腦栓塞等。 顱內器質性疾病:顱腦外傷、顱內腫瘤、森林腦炎、流行性乙型腦炎、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結核性腦膜炎、化膿性腦膜炎、慢性梅毒性腦膜炎、腦腫瘤、麻痹性癡呆、震顫性麻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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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各種脊髓疾病或周圍神經疾病,有肢體癱瘓,或便尿障礙經治療無效者。 脊髓疾病:脊髓損傷、脊髓炎,脊髓壓迫癥,脊髓空洞癥,運動神經元病等。 周圍神經疾病:多發性神經炎,周圍神經外傷等。 肢體癱瘓,指肌力在三級以下者(包括三級在內,肌力分級見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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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經常有大發作的癲癇(每月一次以上),經治療不愈者。 癲癇:包括原發性癲癇及非外傷性繼發性癲癇。癲癇有大發作、小發作、局限性發作和精神運動性發作,本條指典型大發作,不包括其他類型的發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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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糖尿病有心、腦、腎等嚴重合并癥,經治療無效者。 “心、腦、賢等嚴重合并癥”,如高血壓病二期,明顯的冠心病,嚴重的糖尿病性腎病、腎盂腎炎,周圍神經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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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結締組織疾病造成臟器或運動功能障礙,經治療無效者。 結締組織疾病:包括系統性紅斑狼瘡,結節性多動脈炎。系統性硬皮病、皮肌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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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腦垂體疾病,甲狀腺疾病,甲狀旁腺疾病,腎上腺疾病難以治愈,嚴重影響機體機能者。 腦垂體疾病:如腦垂體瘤,肢端肥大癥。繼發性尿崩癥、席——漢氏綜合癥。 甲狀腺疾病;如甲亢,粘液性水腫等。 甲狀旁腺疾病:如甲狀邊腺機能亢進、減退,甲狀旁腺瘤等。 腎上腺疾病:如腎上腺皮質功能亢進、減退,原發性醛固酮增多癥,嗜鉻細胞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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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白血病。再生障礙性貧血及其他重度貧血,經治療不見好轉者。 白血病:急性白血病,慢性白血病,紅血病,紅白血病,淋巴肉瘤細胞性白血病等。 再生障礙性貧血:指各種因素,如化學、物理、生物等因素所造成的再生障礙性貧血,本條主要指不增生型,即再生不能型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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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寄生蟲病侵犯心、腦、肝、腎等重要器官造成繼發性損害,嚴重影響機體功能而不能治愈者。 寄生蟲病,指血吸蟲病、肺吸蟲病、包蟲病、襄蟲病、中華分枝蟲病,絲蟲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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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心、肝等重要臟器傷、病術后,遺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者。 “¨¨¨遺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如:二尖瓣手術后“分離術后綜合癥”,心臟手術后的心力衰竭,心包手術后的心律紊亂,肝手術后隔下感染所致的腹胸腔漏、膽漏及嚴重的肝功能代償失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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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肺、腎、腎上腺等器官一側切除,他側仍有病變并有明顯代償功能障礙者,如一側肺切除后他側肺代償功能障礙,在從事輕活動后有氣促、心悸等癥狀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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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消化器官及其他腹部手術后嚴重并發癥,如難以治愈的消化吸收障礙、重度腸梗阻、胰漏、腸漏、膀胱陰道漏等。 消化吸收障礙:包括胃手術后的傾倒綜合癥,但在客觀上必須有體重不斷下降。 重度腸梗阻:指有反復發作并且常須經過住院治療方能緩解的病例及手術不能治愈的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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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骨盆骨折后在骨、關節方面遺有運動功能障礙(如骶骼關節脫位或髖臼中央性脫位等),或骨盆骨折合并尿道損傷遺有尿道狹窄或尿路感染久治不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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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腦、脊髓外傷治療后遺有嚴重的智力障礙,語言障礙,癲癇,肢體癱瘓或大、小便不能控制等癥狀難以恢復者。 癲癇:指腦、脊髓外傷經治療后所遺有的各種發作的癲癇。 肢體癱瘓:(見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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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雙上肢、雙下肢,一個上肢和一個下肢因傷、病截肢或失去功能(強直、畸形、肌肉萎縮以致手不能持物,足不能持重),不能恢復者。 “雙上肢,雙下肢,或一個上肢和一個下技因傷、病截肢”:指上肢在腕關節以上截肢,下肢在踝關節以上截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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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因傷、病雙手基本失去功能、或手指缺損六個以上(包括雙拇指全失)、或手指缺損五個以上(包括雙拇、食指全失)者。 手指缺損,指五個或六個手指缺損,但必須有三個以上的手指在指掌關節處離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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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各主要骨、關節(肩、肘、髖、膝關節)傷、病經治療不見好轉,有兩個以上關節功能完全喪失(部位、程度比照十九條)脊柱傷、病遺有肢體癱瘓或便尿障礙,經治療不能恢復者。 “¨¨¨有兩個以上關節功能完全喪失者(部位、程度比照十九條)”:指肩、肘、髖、膝關節有兩個以上強直或畸形達到雙下肢、雙上肢或一個上肢和一個下肢缺損的程度,但不包括兩側腕關節或兩側踝關節或一個腕關節和一個踝關節的強直或畸形。類風濕性關節炎可比照本條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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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各種惡性腫瘤治療不見好轉者。 “¨¨¨治療不見好轉”,指確定惡性腫瘤后,經藥物治療、射線治療、手術等治療后不見好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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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其他各類腫瘤嚴重影響機體功能,不能進行徹底治療或經治療后有嚴重后遺癥(癲癇、偏癱、截癱、胃漏、尿漏等)者。 “其他各類腫瘤”,指各種良性腫瘤或暫時難以確定性質的腫瘤(包括廣泛子宮內膜異位)。 “¨¨¨嚴重影響機體功能,不能進行徹底治療”:如胸內甲狀腺,胸腺瘤、支氣管囊腫等縱隔障腫瘤,胸壓迫或推移內臟器影響呼吸,循環功能。 “不能進行徹底治療”,指由于全身狀態不佳,腫瘤過大,腫瘤和主要臟器有嚴重粘連等原因而不能手術治療的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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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傷、病所致的雙目全盲或嚴重視力障礙。 “嚴重視力障礙”指有以下三種情況之一者: (1)雙目矯正視力均不及0.1; (2)矯正視力一目不及0.02,另目不及0.2; (3)兩目矯正視力均不及0.5,同時兩眼視野呈管狀(最大直徑不及20度,半徑不及10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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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口腔傷、病經治療和修復后遺有嚴重語言不清和咀嚼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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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耳、鼻、咽、喉疾病或外傷,經治療后仍遺有聽力障礙,吞咽、呼吸困難,平衡失調等嚴重后遺癥者。 聽力障礙,指雙耳聽力平均耳語在一公尺以下,或電測聽在應用水平(500—3000赫茲)減退到70分貝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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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反復發作頑固久治不愈的嚴重的全身性皮膚病。如非感染全身大皰性皮膚病、泛發性膿皰性銀屑病、各種嚴重的掌角化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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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經精神病院(科)確定的經常發作的各種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癥、燥狂憂郁癥。周期性精神病等,但不包括癔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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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經專科防治機構確定的:二、三期的矽肺、煤矽肺、炭黑肺、石棉肺、其他塵肺或一期矽肺合并活動性肺結核;各種職業性中毒或職業性放射線病,并有腦、心、肝、腎等重要臟器或造血系統嚴重損害,經治療無效者。 職業性中毒:是指職工在生產條件下接觸工業毒物而引起的一種職業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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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患有兩種以上嚴重慢性疾病或傷、病,兩種疾病中的一種病的病情必須接近上述各項疾病程度,常年不能工作者。接近上述各項疾病程度的疾病,如:各種器質性心臟病(心功在二級),高血壓病二期,肺氣腫合并肺心病,肝硬化代償期,一個肢體喪失和一個關節功能障礙,一期矽肺伴有明顯呼吸功能障礙,嚴重的功能性出血因全身狀態不佳而不能根治,因傷、病所致一目失明另一目視力在零點五以下等。 患有兩種以上嚴重慢性疾病,兩種疾病中的一種的病情必須接近上述各項疾病程度,常年不能工作,是本條中三個并列的條件缺一不可。 “兩種疾病中的一種病的病情必須接近上述各項疾病程度”其疾病程度如本條中列舉的八種疾病或類似這八種疾病程度的其他疾病,至于其他一種疾病,經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確屬“嚴重慢性病”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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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飲食起居需人扶助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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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嚴重顱腦、脊髓傷遺有截癱、完全偏癱,上下肢雙癱或癡呆,癲狂,生活不能自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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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雙下肢或同側上、下肢完全喪失,不能安裝假肢,或雙上肢喪失安裝假臂亦不能自理生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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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雙上肢、雙下肢或同側上、下肢完全失去功能(如高度強直、畸形以致手不能持物,足不能持重),終生不能恢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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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雙目全盲或雙目僅存在光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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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重要臟器損傷遺有嚴重的心、肺、肝、腎功能障礙,生活不能自理者。 如:常年心功在三級以上;常年在安靜狀態下出現氣促、紫紺等,常年有大量腹水或黃膽;出現尿毒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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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務勞動鑒定的結論分為合格或不合格兩種。 合格,應注明符合本鑒定標準第幾條,并應作出疾病的診斷和病情的程度。 不合格,也應作出疾病的診斷和病、傷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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