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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勞動保障局、開發區勞動人事局、各企業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根據省勞動保障廳《關于工傷職工退休有關問題的復函》(勞社秘〔2006〕305號)和《關于工傷退休職工死亡后遺屬撫恤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秘〔2006〕336號)精神,現就工傷職工退休和工傷退休職工有關待遇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工傷職工退休和待遇 1、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領取傷殘津貼,不再繳納養老保險費和辦理提前退休。待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辦理退休,按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應享受傷殘津貼標準的,按傷殘津貼標準補足差額。 2、職工在當地實施工傷保險制度前,因工負傷經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辦理了退休手續并已從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工傷待遇的,工傷待遇按現行規定調整,仍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3、因工致殘職工退休后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經勞動能力鑒定,符合護理依賴的,按規定享受生活護理費待遇。已參加工傷保險的,護理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用人單位已破產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4、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退休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因工死亡喪葬補助金待遇。養老保險基金在按因病死亡喪葬費補助標準支付喪葬費后的差額部分,退休人員原單位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保的由原單位支付。 二、關于工傷退休職工死亡后遺屬撫恤 1、在當地實施工傷保險制度前,因工負傷經鑒定為1-4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已辦理退休手續并從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工傷待遇的,其死亡后,直系親屬按工傷保險規定享受各項撫恤待遇。 2、喪葬補助費標準為工傷保險統籌地區6個月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一次性困難補助費標準為8個月本人生前月基本養老金。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標準為本人生前月基本養老金的40%(配偶)或30%(其他親屬)。 3、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待遇為: (1)喪葬補助費2000元 (2)一次性困難補助費8個月本人生前月基本養老金 4、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以及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喪葬補助費低于按因工死亡喪葬補助金標準部分,退休人員原單位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保的由原用人單位支付。原單位已破產或不存在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合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〇〇七年三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