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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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實施《深圳經濟特區欠薪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實際,制訂本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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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條例》和本實施細則所稱用人單位,是指在本市依法登記設立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但個體工商戶除外。 下列組織不屬于《條例》規定的用人單位: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 (二)用人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外設立的分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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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欠薪保障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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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深圳市欠薪保障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欠薪保障基金的征收和墊付工作; (二)協調、研究欠薪保障費的調整,負責欠薪保障基金的公開、核銷等有關工作; (三)向市政府報告欠薪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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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委員會由政府、工會、商會和用人單位等方面代表組成,主任由市政府分管人力資源保障工作的副市長擔任;副主任由協管人力資源保障工作的市政府副秘書長、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 政府方面代表由各區人民政府、新區管委會,市人力資源保障、財政、公安、市場監管、民政等部門有關負責人擔任;工會、商會方面代表由市總工會、市總商會有關負責人擔任;用人單位方面代表由企業聯合會、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和臺商協會各推薦一名企業負責人擔任。 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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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委員會全體會議由主任或者主任授權的副主任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主任根據工作需要,或者經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提議,可以臨時決定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 委員會全體會議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才能召開,決議事項經參加會議的全體委員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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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委員會在確;鹬Ц兜幕A上,可以根據欠薪保障基金收支情況,向市政府提出調整或者停征欠薪保障費的建議,由市政府審定后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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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委員會應當將上年欠薪保障基金的收取、墊付、追償以及結存等情況向市政府報告后,于每年第一季度通過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網站向社會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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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欠薪保障工作經費列入市、區兩級財政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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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欠薪保障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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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市財政部門履行以下欠薪保障基金管理職責: (一)會同市有關部門建立和完善欠薪保障基金管理制度; (二)設立市欠薪保障基金專戶,定期向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反饋專戶收入情況,加強欠薪保障基金支出管理和監督; (三)審核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報送的欠薪保障基金征收、墊付計劃,按規定程序報市政府審批; (四)根據欠薪保障基金征收、墊付計劃,向欠薪保障基金市人力資源專戶(以下簡稱市人力資源專戶)預撥欠薪墊付保障資金; (五)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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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履行以下欠薪保障基金管理職責: (一)會同市有關部門建立和完善欠薪保障基金管理制度; (二)設立市人力資源專戶,做好賬務核算管理工作; (三)編制欠薪保障基金年度征收、墊付計劃; (四)向各區人力資源行政部門撥付欠薪保障基金,就撥付、追償情況報市財政部門備案; (五)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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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區人力資源行政部門履行以下欠薪保障基金管理職責: (一)受理審核本行政區域內的欠薪墊付申請,做出是否墊付欠薪的決定,并開展墊付欠薪工作; (二)依法追償已墊付的欠薪款項及因追償欠薪產生的直接費用; (三)設立欠薪保障基金區人力資源專戶(以下簡稱區人力資源專戶),做好賬務核算管理工作; (四)向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報送欠薪保障基金年度使用計劃,并按月報送財務報表; (五)向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申請預撥欠薪墊付保障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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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履行以下欠薪保障基金管理職責: (一)代征欠薪保障費; (二)向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報送欠薪保障費征收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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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主動到市社保經辦機構或者其分支機構辦理繳納欠薪保障費的相關手續,按時足額繳納欠薪保障費。未按規定時間繳費的,應在當年度及時補繳。 市社保經辦機構于每年一季度按規定向用人單位代征欠薪保障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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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欠薪保障費由市社保經辦機構代征后,直接繳入市欠薪保障基金專戶。市、區人力資源專戶當年利息收入劃入市欠薪保障基金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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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條例》第九條規定的財政補貼資金,經市政府審批同意后,由市財政部門直接劃入市欠薪保障基金專戶。 接受的合法捐贈應當納入市欠薪保障基金專戶管理,用于墊付欠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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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欠薪保障基金的使用實行預撥管理。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每年編制欠薪保障基金年度征收、墊付計劃,向市財政部門申請預撥資金。市財政部門按照規定程序審核,報市政府同意后,從欠薪保障基金中向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預撥欠薪墊付保障資金。 區人力資源行政部門每年制定欠薪保障基金年度使用計劃,向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提出預撥申請。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根據市財政部門預撥資金情況,向區人力資源行政部門預撥欠薪墊付保障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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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區人力資源行政部門需緊急墊付,但區人力資源專戶結余不足的,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從市人力資源專戶撥付墊付資金;市人力資源專戶結余不足的,經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申請,由市財政部門及時審核撥付欠薪保障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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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區人力資源行政部門應當在欠薪墊付案件結案后5個工作日內,向本區財務核算部門辦理財務報賬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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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財政部門、社保經辦機構及區人力資源行政部門應當每半年核對欠薪保障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終結前,向市財政部門報送市、區人力資源專戶上一年度的結余情況,年度結余資金經市財政部門核準后,結轉下一年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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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區人力資源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使用欠薪保障基金的管理制度和內部監督機制,并應當及時將欠薪墊付和追償的案卷歸檔保存,作為欠薪保障基金使用的備查憑證。 市人力資源保障、財政和審計等部門應當對市欠薪保障基金專戶和市、區人力資源專戶的基金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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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欠薪墊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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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發生《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情形欠薪的,員工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申請欠薪墊付: (一)用人單位用工所在地在本市的,員工可以向用工所在地的區人力資源行政部門申請欠薪墊付; (二)用人單位用工所在地不在本市的,員工可以向用人單位登記所在地的區人力資源行政部門申請欠薪墊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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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同一用人單位5名以上員工同時提出欠薪墊付申請的,應當推選員工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員工代表負責收集、提交相關申請資料,配合區人力資源行政部門開展調查取證,并負責簽收相關法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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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條例》第十五條所稱員工申請欠薪墊付的期限,在該員工依法采取勞動爭議仲裁、訴訟或者以其他方式主張權利的期間,時效中斷,自上述期間結束之日起,員工申請欠薪墊付的期限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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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區人力資源行政部門按照《條例》第十五、十六、十七條規定受理欠薪墊付申請。對不符合《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欠薪墊付申請,區人力資源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受理決定書》。 區人力資源行政部門之間因用人單位用工所在地發生管轄爭議的,應當在兩個工作日內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先接受欠薪墊付申請的區人力資源行政部門在1個工作日內提請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指定管轄。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確定管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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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區人力資源行政部門受理墊付申請后,應當指定不少于兩名工作人員辦理每宗欠薪墊付案件,可以采用電話或者書面方式,通知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接受調查;采用上述方式兩日內無法取得聯系的,應當在用人單位辦公經營場所張貼公告進行通知,公告期為3日。 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在區人力資源行政部門通知規定的時間、地點接受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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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未在區人力資源行政部門電話、書面或者公告通知規定的時間、地點接受調查,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的隱匿或者逃逸: (一)未委托代理人在通知規定的時間、地點接受調查; (二)委托的代理人未在通知規定的時間、地點接受調查; (三)委托的代理人在通知規定的時間、地點接受調查,但在3日內無法就支付欠薪達成協議的,經區人力資源行政部門再次通知后,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仍未在指定的時間、地點接受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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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區人力資源行政部門根據《條例》第十九條決定墊付欠薪的,應當作出《墊付欠薪決定書》,內容包括決定墊付欠薪的理由、決定墊付的金額、領取時間、地點以及逾期未領取的法律后果。 區人力資源行政部門應當自作出欠薪墊付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墊付欠薪決定書》送達申請墊付欠薪的員工或者員工代表、用人單位。 因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隱匿或者逃逸無法送達的,區人力資源行政部門可以將《墊付欠薪決定書》張貼在用人單位住所或者經營場所,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視為送達。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對用人單位的破產申請的,區人力資源行政部門可以將《墊付欠薪決定書》送達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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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條例》第二十條所稱欠薪月數,以欠薪墊付申請受理之日的上月為起算點,向前連續推算6個月;欠薪月數不超過6個月的,按實際欠薪月數計算。 對需要通過勞動爭議仲裁、訴訟解決勞動關系及欠薪數額等爭議的,勞動爭議仲裁、訴訟期間不計算入前款規定的月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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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墊付欠薪可以通過銀行轉賬或者現金支付兩種方式。員工應當在收到墊付欠薪決定之日起15日內,憑有效身份證明到指定地點領取墊付的欠薪;通過銀行轉賬方式領取墊付欠薪的,還應當在領取時提供銀行存折或者銀行卡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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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員工申請欠薪墊付或者領取墊付欠薪,應當由本人辦理相關手續。 員工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墊付欠薪的,可以委托他人代領,但應當在領取墊付欠薪之前,在區人力資源行政部門辦理欠薪墊付工作人員的見證下,或者通過其他法定方式,辦理委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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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員工領取墊付欠薪時,應當向區人力資源行政部門提交已墊付欠薪部分的追償權轉讓證明等材料,作為區人力資源行政部門向法院提起訴訟、追償墊付欠薪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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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及其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通知相關機構,分別納入本市企業和個人信用征信系統: (一)因用人單位拖欠、克扣工資而引發嚴重影響公共秩序事件,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未在24小時內到現場協助人力資源行政部門處理的; (二)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隱匿或者逃逸,且人力資源行政部門已按規定墊付欠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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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墊付欠薪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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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欠薪單位破產申請的,區人力資源行政部門應當自墊付欠薪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墊付情況書面告知人民法院。 欠薪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隱匿或者逃逸的,區人力資源行政部門應當在墊付欠薪后,及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并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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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區人力資源行政部門取得下列材料之一的,完成法定追償程序: (一)人民法院宣告用人單位破產的,管理人提供財產明細表、資產負債表和財產分配方案及轉賬憑證; (二)人民法院終結執行的證明文書; (三)強制執行款轉賬憑證; (四)欠薪單位主動償還已墊付欠薪時的銀行入賬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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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區人力資源行政部門應當在每年一季度,將上一年度的欠薪墊付追償所得劃轉市欠薪保障基金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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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欠薪墊付追償所得為非貨幣性財產作價抵償的,由區人力資源行政部門委托市政府招標確定的拍賣機構依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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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墊付欠薪后,區人力資源行政部門尚未就所墊付欠薪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欠薪單位主動償還已墊付欠薪的,應當在區人力資源行政部門指定的日期內,將所墊付的欠薪總額及墊付期間產生的利息存入區人力資源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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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區人力資源行政部門完成法定追償程序,其追償所得少于原墊付金額的,應當向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提交追償核銷報告,并附本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所列資料。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審核后報委員會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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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區人力資源行政部門無法完成法定追償程序的,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終結前,向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提交上一年度的追償情況報告,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審核后報委員會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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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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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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