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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為保障企業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經國務院批準,從2001年7月1日起,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調整基本養老金的人員范圍為2000年12月31日前已辦理退休手續的退休人員。
二、基本養老金的調整水平,以2000年12月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按不超過當地2000年企業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增長率的60%掌握。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及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承受能力確定。各地在調整中要注意向基本養老金水平偏低的退休人員傾斜,基本養老金替代率水平過高的地區,調整水平要適當控制。
三、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水平所需資金,由地方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承擔。對財政確有困難的中西部地區和老工業基地出現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由中央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方式予以適當補助。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水平所需資金按原渠道解決。
四、各地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具體辦法,盡快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審批后實施。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地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在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不發生新的拖欠的基礎上,認真組織實施這項工作,盡快將調整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對執行中出現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勞動保障部、財政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