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服務行業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切實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化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保持社會和諧穩定,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和《泰州市工傷保險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精神和要求,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商貿、餐飲、住宿等服務業”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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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我市市區行政區域內各類“商貿、餐飲、住宿等服務業”(以下稱用人單位)及其所有職工應當按照《條例》規定,依法參加我市的工傷保險。“商貿、餐飲、住宿等服務業”主要是指商場、超市、飯店、旅館、浴室、舞廳、游戲室、美容美發等行業。 所有職工是指符合法定勞動年齡,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所有從業人員,其中包含外地在我市打工人員和工作流動頻繁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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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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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根據國家規定和本市工傷保險基金支出、工傷發生率等情況,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工傷保險繳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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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針對服務業部分職工工作流動頻繁的特點,實行“定員定額征收”的辦法。即:用人單位按每人每月6元的定額一次性為參保職工繳納6個月的工傷保險費用。6個月后該職工仍在本單位工作的,單位 應繼續為其一次性繳納6個月的工傷保險費用,參保職工流動到新用人單位的,由新單位續繳。對經營規模與申報用工人數明顯不符的用人單位,將根據其注冊資金、經營規模、年利稅額等信息,并參照同行業用人單位情況,確定該用人單位參保基本人數進行征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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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對參保職工實行“動態實名制”的管理辦法,即:參保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后,經辦機構對每名參保職工發一本“工傷保險流動繳費手冊”,交參保職工保管。用人單位及時向社保經辦機構申報人 員增減情況。參保職工在我市市區行政區域內流動就業時,《手冊》隨身攜帶,工傷保險關系及時轉移到新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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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參保單位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時,應當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和《職工花名冊》,提供職工的基本信息、工作地點、工作崗位及用工計酬辦法(加蓋公章,一式兩份),并攜帶以下證件和資料 :1、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及復印件一份;2、最新換發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一份;3、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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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后,與其簽定勞動合同或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及時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救治,并按照規定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辦理工傷認 定和勞動能力鑒定。 勞動保障部門應當按照《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并簡化有關手續。原則上在30日內完成工傷認定(特殊情況可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認定結論)。認定后30日內完成工傷鑒定,保障受傷職工及時足額地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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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條例》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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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條例》規定的待遇。職工本人自愿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可以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協議,解除、終止勞動關系 ,終止工傷保險關系后,經辦機構參照蘇勞社醫[2005]6號《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的規定與其一次性結算工傷保險待遇。對外地戶籍的參保職工,本人不愿意一次性結算待遇,要求按月享受的,可以委托工傷職工居住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經辦機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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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實行“動態實名制”管理的參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至十級傷殘的,一律按照《條例》和《管理辦法》的規定一次性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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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發生工傷或者職工在用人單位欠繳工傷保險費期間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條例》及《實施辦法》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標準全額支付,并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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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著“誰用人,誰負責”的原則,參保職工在我市市區行政區域內流動就業時,一旦發生工傷事故,由事故發生所在的用人單位按照《條例》和《管理辦法》的規定承擔工傷保險待遇以外的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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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遞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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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任何參保單位和參保職工,在申請工傷認定時必須如實申報,不得弄虛作假,否則,一經查實,必須對其欺詐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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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工傷保險基金不支付工傷職工未經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在外地的治療費用(出差在外符合工傷認定或視同工傷認定情形且排除〈條例〉第十六情形以外的工傷職工急診、搶救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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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對拒不參加工傷保險和欠繳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除依法責令改正外,并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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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工傷保險工作。相關經辦機構具體負責經辦業務。地稅部門負責工傷保險費的征繳工作。工商、公安、安監、衛生、文化部門緊密配合,加大管理力度,促進服務業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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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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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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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本市各縣級市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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