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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府直屬各單位: 為更好地滿足人們日益增長的基本醫療需求,建設和諧東莞,市政府決定從2009年1月1日起提高我市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從2009年1月1日起調整以下待遇標準: (一)提高連續參保滿1年以上參保人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額 1.社會基本醫療保險(不含綜合基本醫療保險)年度最高支討限額由4萬/人年提高到10萬元/人年。其中,連續參保滿1年不足2年的,最高支付限額5萬元,住院基本醫療費支付比例為95%(按月領取養老金的為100%);連續參保滿2年以上的,最高支付限額提高到10萬元,提高部分(超過5萬元、不足或等于10萬元的)住院基本醫療費支付比例為70%(按月領取養老金為75%)。 2.綜合基本醫療保險年度最高支付限額支付限額由8萬元/人年提高到15萬元/人年。其中,連續參保滿1年不足2年的,最高支付限額為10萬元,住院基本醫療費支付比例為95%(按月領取養老的為100%);連續參保滿2年以上的,最高支付限額提高到15萬元,提高部分(超過10萬元、不足或等于15萬元的)住院基本醫療費支付比例為85% (按月領取養老金的為90%)。 (二)提高特定門診年度基本醫療費限額標準和支付比例 1.根據特定門診病種不同,原特定門診年度基本醫療費限額為3000元/年的調整為4000元/年;5000元/年的調整為6000元/年;20000元/年的調整為25000/元/年;45000元/年的調整為60000元/年。 2.特定門診基本醫療費支付比例由60%調整為75%(按月領取養老金的由65%調整為80%)。 (三)增加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生育醫療待遇 符合我市計劃生育部門管理要求并接受有關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參保人,連續參保并足額繳費滿2年后,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可按以下標準享受生育醫療費待遇:剖宮產一次性計發3500元,經產道分娩一次性計發2000元。 二、除以上調整外,其余事項仍按《關于建立東莞市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通知》(東府〔2008〕51號)、《關于建立東莞市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東社保〔2008〕33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東莞市社保局 二ОО八年十二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