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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區(開發區)勞動人事局,市各有關單位: 為了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和勞動保障部《關于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蘇社部發[2001]20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農民工短期性、流動性大的特點,遵循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低費率、廣覆蓋、可轉移的原則,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一、參保范圍和對象 各用人單位(包括勞務派遣公司)招用年滿16周歲且男未滿60周歲,女未滿55周歲的農民工(不分地域),都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二、參保手續 各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公司)到用工單位所在統籌區域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填寫參保人員花名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核發《職工養老保險手冊》,并為其建立養老保險檔案。 三、養老保險費率和繳費標準 農民工在國家沒有出臺統一規定前,暫按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用人單位繳費比例為12%,個人繳費比例為8%。繳費工資基數按本人實際工資收入確定,其實際收入高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實際收入低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最低繳費基數繳費。實際收入難以確定的,按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確定。 四、繳費辦法 各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公司)為農民工辦理參保手續后,每月5日前到用工單位所在統籌區域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報繳費手續,20日前到地稅局繳納養老保險費,逾期未繳按日加收2‰滯納金。本辦法實施前已經按城鎮企業養老保險政策參保的農民工,不再變更參保辦法。各單位不得按本辦法的規定向前補繳以前年度欠繳的養老保險費,只能按城鎮企業養老保險辦法規定補繳。 五、個人帳戶記載和對帳 社保經辦機構為每一位參保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個人帳戶按本人繳費基數8%按月記載,并按省規定的個人帳戶利率計息。每年7月以后提供一次個人帳戶對帳單。農民工按城鎮養老保險政策參保的繳費年限和按農民工參保政策參保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合并計算。 六、養老保險關系終止和轉移 農民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跨統籌地區轉移以及回鄉繼續務農的,按現行有關規定辦理。選擇轉移的,將其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轉移至外地社保或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因失業等原因,暫時中斷繳費的,個人帳戶儲存額不間斷計息,有經濟收入時可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其中斷繳費前后的繳費年限累積計算。 七、養老保險待遇 農民工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以上,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按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辦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退休待遇。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達到退休年齡時,將其個人帳戶中的全部儲存額及利息一次性付清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農民工參保期間非因工死亡的,按規定由其親屬憑死亡證明書和其他證明材料,向經辦機構申領喪葬費、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其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中個人繳納的儲存額的余額發給其指定的收益人或法定繼承人。退休后死亡的,其個人帳戶中個人繳納的儲存額的余額部分發給其指定的收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八、本辦法執行期間,如果國家和省出臺農民工新的參保政策,按上級政策執行。 九、各縣、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參照執行。 十、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十一、本暫行辦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九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