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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各有關單位:
根據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2003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蘇社險[2004]4號、蘇財社[2004]12號)精神,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將市區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通知如下: 一、調整的對象及執行時間:凡參加我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并在2003年6月30日前辦理退休(職)手續的人員(不含事業單位轉制前退休并按規定參照事業單位辦法調整基本養老金人員),從2003年7月1日增發。 二、調整的標準:
繳費年限 (不含折算年限) 市區月增標準 不滿15年 22.19 15?19年 25.6 20?24年 29.02 25?29年 32.43 30?34年 35.84 35年以上 39.26 建國前老工人 50 退職或領取生活費人員 22.19
建國前參加革命的老工人此次增加的養老金計入發放1?2個月生活補貼基數。 三、時間安排:三月下旬開始審核,四月份按調整后新標準發放,2003年7月?2004年3月應補發的養老金,由企業退休人員到所在街道(鄉鎮)、社區居委會勞動保障專管員處領取補發養老金的憑證后,直接到郵政儲蓄所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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