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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勞動(人力資源)局: 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意見》(深府[2006]78號)的精神,經征求市財政局意見,現就原以工代賑人員從事政府委托臨時性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原以工代賑人員從事政府委托臨時性工作的,必須是經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對女性年齡40周歲及男性年齡50周歲以上的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服務機構應優先推薦臨時性工作崗位。
二、對原以工代賑人員從事政府委托臨時性工作,其管理仍按原有方式進行:即勞 動就業服務機構委托勞務派遣機構招聘上崗人員,并由勞務派遣機構與上崗人員簽訂《臨時性工作勞動合同》,勞務派遣機構負責為上崗人員辦理就業登記,保管個人檔案,繳交保險等手續,處理涉及勞動關系的各項事宜。同時,勞務派遣機構與申請單位簽訂《臨時性工作崗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協議》,雙方對上崗人員進行崗 前培訓。
三、臨時性工作崗位工資為上年度本市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即1353元/月。工資由勞務派遣機構支付到上崗人員銀行帳戶。
按我市社會保險最低繳納標準提供單位應繳納部分的社會保險全額補貼。
社會保險個人應繳部分從本人工資中扣除。
為臨時性工作上崗人員購買工傷補充保險。保險標準由市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招標確定。
四、 參加臨時性工作的就業困難人員應嚴格遵守勞動法律法規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服從工作安排。個人因有違反《臨時性工作勞動合同》行為的,勞務派遣機構應中止合同,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并將情況反饋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視其為拒絕接受就業推薦,記入就業服務信息系統失業人員個人信息資料。
五、勞務派遣機構應按照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的要求加強對上崗人員的管理,建立上崗人的個人工作檔案,嚴格考勤制度,做好崗位考核工作。
六、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支付勞務派遣機構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管理費用。標準為每人每月50元,上崗時間不足半個月的為25元。
七、上崗人員請病假及事假工資相應扣減。扣減標準按法律政策規定執行。
本通知從發布之日起執行。
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ОО六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