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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民政局、殘聯,各福利企業: 為進一步完善失業保險制度,保障福利企業殘疾職工的合法權益,使殘疾職工與健全職工一樣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根據《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市政府1999年第38號令)及本市福利企業的實際情況,現就本市福利企業殘疾職工參加失業保險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參加失業保險時間問題 本市福利企業及其殘疾職工自2004年1月1日起納入全市失業保險統籌范圍,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 二、關于繳費時間問題 1999年10月31日前福利企業殘疾職工按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視同繳納失業保險費時間,與以后的實際繳費時間合并計算。 1999年10月31日前在福利企業工作的在職殘疾職工,福利企業及殘疾職工可按規定補繳1999年1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的失業保險費,1999年11月1日后到福利企業工作的在職殘疾職工,福利企業及殘疾職工可按規定補繳參加工作時間至2003年12月31日的失業保險費,補繳基數為各年度本市最低工資,補繳年限計算為累計繳費時間。 未補繳1999年1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失業保險費的福利企業及其職工,在核定失業保險待遇時,不計算為累計繳費時間。其間殘疾職工應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按照《關于本市民政系統社會福利企業執行失業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由福利企業一次性發給本人。 三、關于檔案關系轉移問題 福利企業與殘疾職工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應當為其出具《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工作關系的證明書》,按照下列規定辦理人事檔案移交手續: 福利企業應自與殘疾職工終止、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將殘疾失業人員名單報其戶口所在地的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并在20日內,持《社會保險登記證》和殘疾失業人員檔案,到其戶籍所在地的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檔案移交手續。 被福利企業招用的殘疾人員檔案除具備規定的材料證明外,還須有招工審批表、《北京市城鎮失業人員就業登記卡》或市、區(縣)民政部門批準的招聘備案材料(《北京市有勞動能力殘疾人就業審定表》)。 四、關于失業登記及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問題 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根據殘疾人員檔案記載和繳費時間,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和標準進行核定,并在7日內將殘疾失業人員檔案和《北京市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和醫療補助金通知單》轉到其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鄉鎮)勞動保障部門。 殘疾職工自與福利企業終止、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60日內,到戶口所在地街道(鄉鎮)殘聯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殘疾人員持殘聯部門出具的失業登記證明及相關材料到街道(鄉鎮)勞動保障部門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并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五、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關于本市民政系統社會福利企業執行失業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勞管發字[1994]582號)同時廢止。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 二00四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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