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妥善解決農民工在本市務工期間的醫療保障,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實施意見》(豫政[2006]23號)和勞動保障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勞社部發[2006]15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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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民工是指具有農村戶籍,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內且有勞動能力,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各類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以下簡稱為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民工。城鎮個體工商戶雇用的農民工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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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應遵循“低費率、保大病、保當期、以用人單位繳費為主”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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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農民工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用人單位工商注冊地與生產經營地或施工地不在同一地區,在工商注冊地未參加醫療保險的,應在生產經營地或施工地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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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應在招用30日內到所在地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醫療保險手續;并提供身份證復印件、戶籍證明、勞動用工合同或工資花名冊、兩寸照片兩張;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為參加醫療保險的農民工建立各種信息臺帳,辦理醫療保險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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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壓療保險費,農民工個人不繳費。 用人單位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為其所在單位的農民工按月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繳納醫療保險費。 農民工醫療保險費單獨建帳,基金管理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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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不建個人帳戶,從繳費的次月起享受應由統籌基金支付的住院醫療待遇。農民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用人單位不再為其繳納醫療保險費,農民工醫療待遇至繳費期滿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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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參加醫療保險的農民工按照當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選擇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以及服務設施范圍和收費標準的醫療費用,納入住院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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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其住院辦法、轉診轉院管理、基金支付的范圍、基金支付比例、基金監管,均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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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農民工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起點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額與基本醫療保險相同。繳納醫療保險費不滿一年的,最高支付限額按繳費月份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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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農民工在參加醫療保險的基礎上,應按照《平頂山市大病救助保險暫行辦法》(平政[2000]35號)的規定,參加大病救助保險;所繳費用由用人單位和農民工各承擔50%;享受大病救助保險規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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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農民工因病住院后,符合基金支付條件的醫療費用,待醫療終結后憑醫療費報銷單據、診斷證明、出院證明、住院清單。由用人單位填寫《平頂山市醫療費申報表》,報經辦機構審核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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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農民工辦理參加醫療保險手續,或參保后沒有按時足額繳費,造成農民工不能正常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由此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支付。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為農民工辦理醫療保險的,農民工可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農民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醫療待遇方面的爭議,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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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農民工在城鎮實現穩定就業的,應隨用人單位參加當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農民工進城從事個體經營的,應按照當地靈活從業人員醫療保險辦法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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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各縣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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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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