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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西藏自治區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使用管理辦法》(藏勞社廳[2003]21號,以下簡稱《辦法》)實施以來,為推動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工作,確保就業再就業工作目標任務的實現,發揮了十分積極的作用。根據全國財政社保工作會議精神和《辦法》運行以來的實際情況,現就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在《辦法》第八條 “兩項補貼的用途”中,增加一項:為失業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提供培訓。 二、將《辦法》第九條 第三款“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職業介紹機構可向勞動就業部門申請職業介紹補貼……”調整為“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向同級勞動就業部門申請職業介紹補貼”。 三、《辦法》第十條 第一款和第三款,包括為失業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提供的創業培訓;第二款和第四款,包括為失業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提供的職業指導、開業指導等服務。增加第六款向對依法參加失業保險統籌的單位職工提供本崗位專項技能培訓和轉崗培訓的勞動保障部門開辦的公共職業培訓機構,按每人500-1000元的標準支付差額補貼;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其他培訓機構,按每人300元的標準支付差額補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