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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各參保單位: 為解決省直參保事業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前職工發生工傷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以下簡稱老工傷人員)待遇問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及河北省有關政策,現將省直參保事業單位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事宜通知如下: 一、 省直參保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統籌前(2006年7月1日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已被原省人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和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亡職工親屬,及未經認定,但本單位一直按工傷對待的工傷職工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 二、老工傷人員中退出工作崗位的1-4級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發放標準按《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其個人工資統一按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確定。 三、5-10級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在過渡期內按冀人字〔2007〕161號文件執行,過渡期為3年,過渡期滿按《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后舊傷復發繼續醫療、輔助器具配置、康復等費用,凡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符合《河北省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河北省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配置項目及費用限額標準》要求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五、對已經原省人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的老工傷人員,提供原認定和鑒定表并附本人身份證明直接到省機關事業社會保險局進行待遇復核;對未進行工傷認定和鑒定,但單位一直按工傷對待的工傷職工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辦公室進行資格確認后納入工傷統籌。 資格確認,參保單位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工傷職工身份證或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二)單位按工傷人員對待的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三)單位發放工傷待遇的有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六、 根據工傷保險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對老工傷人員待遇支付較多的單位,省機關事業社會保險局可對該單位采取補收一定費用或調整繳費費率的方式,以保證老工傷人員工傷待遇的支付,防止基金的透支。 七、 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